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 | 2020.05.13 |
施行日期 | 2020.05.13 |
文号 | 银发〔2020〕105号 |
主题类别 | 银行业监督管理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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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
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
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二)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7月至2022年初)。试点行评估上报本地试点情况。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大额现金管理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人民银行总行成立以行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
包括货币金银、反、法律、新闻宣传、科技、支付结算等部门负责人,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行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细化方案,加强落实。
试点行要根据《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制定本地试点细则,报总行审定后实施。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理解试点要求,督促试点地区所属机构按照试点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三)加强宣传,提升服务。
试点行要结合本地试点实际情况,参考《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政策解读》(见人民银行)制定本地宣传解读材料,向社会公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督促试点地区所属机构在试点行指导下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客户办理业务,提升大额现金服务水平。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开展系统建设工作,整合、归集大额现金业务数据,向试点行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同时强化反报送中大额现金相关字段填报(填报要求另行发送),协同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与反工作。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管理大额现金业务数据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切实防控风险。
试点行要制定本地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监测与统筹协调,做好现金分析与现金供应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请试点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附件: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把握大额现金流通使用规律,探索大额现金管理实现路径,总结大额现金管理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我国实际出发,补齐大额现金流通使用管理领域监管短板,加强大额现金流通使用情况分析和信息共享,规范大额现金使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网络,优化现金流通环境,节约社会资源,遏制利用大额现金进行违法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大额现金管理对优化社会治理、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按照保障合理需
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的要求,坚持重引导、抓关键、强管理、促服务的工作理念,结合实际,在规范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创新、部门协同、监督检查等方面先行先试,在实践中深入研究构建大额现金管理机制,探索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新路径。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全面验证大额现金管理措施。广泛推开实施基础好、争议小、易操作的措施,积累经验。探索实施基础尚不太完善、争议大、难操作的措施,研究化解症结。
坚持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协调,统一原则,统一步骤,集中领导。试点地区基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大额用现情况,积极创新,分步实施。
坚持多方参与,协同监管。集合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形成沟通顺畅、协作推进的工作合力。石家庄汽车牌照选号
(三)工作方针。
规范与引导相结合。明确对已有但相对分散、弱化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统一管理措施,以及对尚存空白的特定行业、特定用途大额用现情形的监测管理措施,加强对单位和社会公众大额用现的宣传引导,推广合理用现理念,鼓励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业务与信息相结合。坚持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向,统筹考虑业务需求与信息系统技术需求,通过建设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支撑与共享,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工工作量,提高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的直接责任,在提升现金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内控与尽职审查。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管理要求,施行管理措施,加强检查评估。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
1.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参考本地现金分析数据,基于企业和个人用现特点,听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企业等方面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试点针对的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范围。
管理金额起点须符合人民银行总行对起点金额以上业务笔数、金额在总业务量中比例要求,不影响个人、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对监测非常规大额用现行为有针对性,既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负担过重,又对客户的整体影响较小。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管理业务情形以有现金实物交接的柜面业务为主,包含通过大额高速存取款设备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2.规范大额取现预约业务。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相关预约规则,明确客户预约的时间、渠道方式、信息要素,并保存预约信息,向试点行报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宣传预约理念,完善预约业务流程,为客户办理预约创造便利条件,逐步强化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国家安全应急需要等紧急大额取现情形,制定应急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预约业务与库存现金调拨保管、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业务相结合,优化整合内部现金流转。
3.建立大额存取现登记制度。
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
试点行确定本地区客户登记的信息要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保存、统计。上报登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解释与主动引导,完善登记业务,为客户办理登记创造便利条件,提高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企业、单位发放工资、日常性大额存取现,以及政府机关、行政事
业单位、军队等因履职需要发生的大额现金存取,制定简化流程。
试点行统筹考虑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数据集中要求与大额现金监测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起点以上存取业务的信息与现金实物的冠字号码相关联、可追溯。
4.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
试点行分析本地区易产生大量现金交易行业的用现特点和风险等级,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行业、金额实行取现分级审核措施,加强大额用现引导与风险跟踪监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深对用现客户的了解,对于易产生大量现金交易行业的客户,加强风险提示与信息沟通,引导其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确有大额用现需求的,保障其合理用现需要。对于客户来自风险较高行业、交易金额特别巨大、交易频率或金额与客户身份及日常交易特征不符等情形,严格对信息真实性、规范性的审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等犯罪活动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风险标注,后续跟踪,记录备查。
5.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
试点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包括取现预约、存取现登记、分级审核、风险信息等。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预约、登记、风险防范要求与反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自身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大额现金业务信息的整合、归集,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准确性。
6.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
试点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大额现金管理要求的情况,定期评估试点成效。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通过行业公约等多种形式约束银行行为。
(二)探索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
7.特定行业企业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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