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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王曦苇
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
摘要:中国目前处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关键时期,法律文化也随之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积淀,必然会对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进而提出如何正确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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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在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制的现代化历程,在这一过程中,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中国法制呈现出从传统人治型法律规范体系向现代法治型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趋势,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法制现代化本身是一种扬弃与选择的过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与继承,如何如何正确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之间的融合,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相契合的内容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概述(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其核心是.“仁”.的儒家文化,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这一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的整个过程。它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了独特的特征:
1.“礼法合一”为其基本特征。
礼与法是对我国古代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的两种规则体系,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现象,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进入到阶级社会中后受到了统治者的积极重视,并把礼改造成为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礼法合一,以礼为主的仁政思想贯穿整个古代社会。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以礼的形式出现的,这其中包涵着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观念。
2.注重“以德治国”、“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西周时期的治国理念便是强调以德配天,到了汉时期,则提出德主刑辅,自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就真正确立以德治国的思想。
3.以义务为本位,皇权至上
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秩序,就官民关系来讲,是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就民众之间的关系来讲,
就是一种‘均贫’或‘均平’秩序”①所以,小农经济讲求的秩序是一种伦理秩序,要求“尊尊、亲亲、长长、贵贵”,这里面始终充斥着义务。另一方面,在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个人缺乏独立性,只有服从于他所属的集团才有生存的价值。
因此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家族利益,家族利益又要服务于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的实质便是皇权至上。
(二)法制现代化概述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学界是众说纷纭。公丕祥教
授认为:“从广泛意义上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实质上是指传统人治向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转型。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同时也是人的法律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③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制现代化,指由传统型的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转化过程。它是从法精神到法制度整个法制系统,沿着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而前进。④
法制现代化是一种被动的变革过程。法制现代化根据产生的方式和动力来源的不同,一共可以分为三类,内生型的法制现代化、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和混合型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属于混合型的法制现代化,它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内外力量内在融合共同作为法制现代化的冲击动力,二是近代法治建设的外部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催化剂。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北京现代论坛中国作为一个千年文明古国,其传统法律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内在精神和实体评价,其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必会对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制现代化的积极作用首先,传统法律认为其二者之间是一种源与流、决定
与被决定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历代王朝都强调道德教化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长孙无忌曾在《唐律疏议》中说明二者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我们今天说的强调法治建设并不是反对和排斥道德建设,强调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法治建设,而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当然,如果过分地强调道德教化的后果就陷入“人治”的漩涡,这与我们的现代法治是不相容的,这一点我们要理性对待。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我们今天所提到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与古代所提出的“德法兼治”是不同的,古代的“德法兼治”是为封建王权所服务的,而当今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