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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6.0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6.03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及《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众自治制度,稳步开展基层协商,
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探索实践“参与型”社区协商模式,积极推进“社区议事厅”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有效维护了众切身利益,社区居(村)民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在密切党同人民众的血肉联系、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众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更加多样,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扩大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切实解决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到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完善基层众
自治制度,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拓宽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基层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为推进首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坚实的基层和众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方向。坚持基层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
权,促进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协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有序参与,充分尊重城乡社区众主体地位,鼓励其多领域、深层次参与协商,依法平等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议而不决。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全市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环节完整、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参与型”社区协商体系,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不断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公共事
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纠纷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的制定或修改;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要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
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居(村)民小组、驻社区(村)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具体协商时,根据协商内容和形式确定不同的参与协商主体。涉及社区、行政村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或以上社区、行政村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社区(村)无法开展协商时,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可根据需要合理扩大参与协商范围,协商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组织者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较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拓展协商形式
坚持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城乡社区决策听证、居(村)民议事会、楼院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评议等形式,以“社区议事厅”、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社区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健全完善“社区议事厅”规则,规范各类协商形式的组织流程。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为城乡居民搭建社区网络协商平台。
(四)完善协商环节
确定协商议题。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全面掌握社区情况,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开辟网络征集平台,广泛征求社区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并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和协商形式。
公示协商信息。在社区协商前,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将确定的协商议题、协商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社区居民、社区其他组织和驻社区(村)单位可以申请参加协商讨论。
开展协商活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公示内容组织开展协商,充分尊重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确保其充分理性平等表达意见建议,努力达成协商共识。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跨社区(村)协商的协商程序,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研究确定。
(五)落实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社区(村)落实的事项,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确有必要的,可委托社会力量具体实施。跨社区、行政村的协商成果,由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组织实施,或由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协商成果涉及居民众矛盾纠纷的,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化解调处工作,必要时由街道(乡镇)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做好协商评价
建立公开评价制度。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居(村)务公开栏、社区刊物、社区(村)网络论坛等渠道公示社区协商成果及落实情况,接受众监督;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引入第三方对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涉及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责实施的事项,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及时将社区协商成果办理情况向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反馈。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参与社区协商的各类主体,对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参与社区协商和落实协商成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
(七)强化协商联动
充分发挥街道管理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作用,健全完善街道(乡镇)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街道(乡镇)要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社区协商,或协调有关部门参加与政府职能有关的社区协商,并落实相关协商成果;要指导、支持和帮助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活动,保障社区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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