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犯受贿罪的不⼀定是国家公职⼈员,⾮国家⼯作⼈员也是可以犯的。那么⾮国家⼯作⼈员受贿罪怎么辩护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篇⾮国家⼯作⼈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来为⼤家解疑答惑,接下来就⼀起看看吧。
⾮国家⼯作⼈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民陪审员:
浙江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许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辩护⼈接受指派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较全⾯、客观的了解。现,辩护⼈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国家⼯作⼈员受贿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许____已经涉嫌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因此,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许____犯⾮国家⼯作⼈员受贿罪没有异议。但是,以下⼏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1、在本案中,许____主观恶性较⼩,没有为他⼈谋取⾮法利益。就本案⽽⾔,许____虽然收取了价值万余元的物品,但对于申请设⽴4S店的四⽅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按照____汽车集团公司的规
定条件进⾏了严格的审核,被告⼈并没有因为收取了好处,⽽牺牲公司的利益,在财产⽅⾯,青年汽车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虽然法律规定,谋取的⽆论是合法利益,还是⾮法利益,都属谋取利益,但辩护⼈认为合法利益和⾮法利益在反映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为⼈的主观恶性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被告⼈许____虽然收取了好处,但并未违反公司规定审核,这⼀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2、由于许____的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属同种犯罪,也应数罪并罚。但辩护⼈认为此种情形的数罪并罚⽐其他类型的数罪并罚要严厉。就本案⽽⾔,许____在2009年7⽉20⽇的供述中已经承认收取了四⽅公司的⽺⽑衫,⽽证⼈李____(四⽅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2009年4⽉21⽇的陈述中也已经提及向本案两被告⼈送⽺⽑衫、⼿机、电脑等物品的事实。⽽许____、崔__等⼈的案件⼀审判决是在2009年11⽉20⽇,终审判决是在2010年6⽉18⽇。因此,辩护⼈认为,对于许____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在前⼀案件判决前便已发现,⽽拖⾄现在才移送审理对于许____是不公平的,假设本案中的17370元的犯罪数额能在前⼀案件(前⼀案件许____的犯罪数额为115.66万元)中审理,辩护⼈认为对于许____5年6个⽉的刑期基本不会有变化。但现如今作为漏罪,要数罪并罚,则可能会造成基本相同的犯罪事实、犯罪⾦额因诉讼程序的不同受到了不同的刑罚,这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以上⼏点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谢谢!
辩护⼈: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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