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购销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de)权利义务,本着
公平、诚实、互惠互利(de)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供应
轮胎及轮胎配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轮胎品牌、规格型号及单价、数量、金额以订单形式确认作为合同附件.
二、商品(de)质量
1、甲方向乙方供应(de)商品(de)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de)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de)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de)(de)特定标准.
2、在甲方每次向乙方供应商品时,双方可在订单上对该商品(de)具体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甲方在供应乙方商品(de)同时应当提交所供应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三、商品(de)价格
1、甲方供应(de)商品交易价格以双方确认(de)订单价格为准,订单为每一具体商品供货
合同(de)组成部分.
2、合同期内,如遇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执行新(de)价格.
四、验收标准
按照协议第二款进行验收,如轮胎数量、外观质量时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在保质期内
出现轮胎质量问题,甲方需免费予以更换.
五、供应商品(de)期限、地点、方式
1、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向甲方采购货品.
2、供货(de)地点由具体(de)订单指定.
3、供货方式采用甲方一次性送货,除非乙方要求甲方分开送货.
4、送货(de)运费有甲方负责
六、货款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在每月5日前核对甲方商品(de)实际数量.在双方对单后3天内为甲方结算
货款.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多交或少交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多交(de)商品,一切经济损失由甲
方负担;甲方少交商品,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仍然需要少交
部分(de)商品,甲方应当继续供应少交(de)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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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合同供应(de)商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de),应当予以赔偿.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de)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常熟
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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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签署日期: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