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轿车轮胎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条/套,其中3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条/套作为备用样品。载重汽车轮胎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条/套,其中2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条/套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 | 轮胎质量排名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新胎外缘尺寸 | GB/T521-2012 |
2 | 轮胎强度性能 | GB/T4501-2016 GB/T4502-2016 |
3 | 胎面磨耗标志 | GB/T521-2012 |
4 | 轮胎耐久性能 | GB/T4501-2016 GB/T4502-2016 |
5 | 轮胎高速性能 | GB/T4501-2016 GB/T4502-2016 |
6 | 无内胎轮胎脱圈阻力 | GB/T4502-2016 |
7 | 低气压性能 | GB/T4502-2016 |
8 | 标志 | GB9744-2015 GB9743-2015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依据标准
GB9743-2015轿车轮胎
GB9744-2015载重汽车轮胎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附则
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3年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
一批)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23)46号)中的《贵州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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