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衡器测试中心
中国计量科学院
二OO五年八月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说明
一、规程编写的背景
公路车辆的超载超限对公路路面的破坏性极大,又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在我国这种现象尤为严重,我国百分之七十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直接经济近损失30亿元,而公路方面因车辆超限超载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三百亿元人民币,所以对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为了遏止这种车辆超限超载“顽症”,去年我国的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委决定在全国展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统一行动。新的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也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分别对不同车辆的轴载荷和车辆总载重量提出了限定要求。这对保护国家和人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延长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一工作的深入,对超载车辆监督的手段,也就是检查超限车辆使用的计量器具-----动态汽车衡(包括动态轴重
衡)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应引起我们的注意。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超载车辆是新生事物,同时我国公路部门长期以来缺乏计量器具管理经验,所以一部分在用动态轴重衡没有经过当地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就投入了使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上法制计量的规定,公路检查超限超载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属于强制检定范畴,动态轴重衡在投入使用前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如果未经检定就使用,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2、由于我国多数高速公路在修建时没有预留一个专门对超载车辆进行称量的区域,现在只好在高速公路的入口设置一个临时的称量区,这些称量区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过秤时也无法保证车辆的匀速。在这种情况下称量结果的准确度无法保证,有时称量误差可达20%。还存在着将便携式动态轴重衡直接放置在普通路面(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上使用,并且还将称量结果超限超载收费、的依据,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3、虽然JJG907-2003《动态汽车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已于2004年6月开始实施,但该规程仅限于对“车辆总重量”,未涉及“车辆的轴载荷示值”,而动态轴重衡是对车辆轴载荷的称量。现在我国已有几十制造企业,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的检定规程,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检定方法也各不相同,使用中的量值也无法保证,这极不利于动态轴重衡的发展。近几年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了各地的《动态轴重衡》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由于这些地方检定规程起草的依据不同,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差别巨大,造成了在这个省检定符合要求,到另外省检定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4、按照国家标准GB1589-2004 的要求,对公路超载车辆的检查包括两个方面:车辆的总重量和车辆每一轴载荷的重量。所以用于超载车辆检查的动态轴重衡也必须有两种示值:车辆总重量和轴载荷。这两种示值属于强制管理范畴,都应进行检定,并有效地量值溯源。如果仅以车辆总重量符合要求,判定动态轴重衡合格,忽略了轴载荷的检定,公路检查部门又使用动态轴重衡的轴载荷示值对超载车辆进行检查,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5、在国家七个部委对超载车辆检查决定的引导下,我国的动态轴重衡发展是十分迅速的,现在已有十几个省市有几十制造企业生产动态汽车衡,绝大多数企业生产的固定式动态轴重衡(单一承载器)和便携式动态轴重衡。在这些企业中,有一部分是传统的衡器制造企业近年新生产动态轴重衡的;另一部分是交通行业的设备生产企业,新转入生产动态轴重衡。其中大部分已取得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少部分还未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但是多数企业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没有将固定式动态轴重衡和便携式动态轴重衡明确地区别,而是笼统地称之为“动态轴重衡”。由于动态轴重衡可分为多个承载器的动态轴重衡、动态轴重衡(单一承载器)和便携式动态轴重衡,这几种动态汽车衡在结构上完全不同,在性能、材料、技术特征上也有所不同,另外还有整车称量的动态汽车衡。仅领取一个“动态轴重衡”的制造许可证,而生产所有形式的动态汽车衡这是绝对不合适的。
要转变这种局面,应当尽快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动态汽车衡(包括动态轴重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适用动态汽车衡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和国际间交流的增加,要求我国
在诸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和计量检定采用OIML国际建议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吸收国际先进技术, 有利于计量部门接收先进的管理办法和测试技术。动态汽车衡是自动化程度很高的自动衡器,科技含量较高,我国的产品技术与国际先进产品存在一定差距,管理有较大的差别。采用OIML R134《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国际建议,能对提高我国动态汽车衡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缩短与国际水平的距离。
为转变全国没有统一适合各种动态汽车衡检定规程的这一局面,尽快制定新的动态汽车衡检定规程,积极采用国际建议,推行计量器具0IML证书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其列为全国衡器计量技术法规的重点,下达了《动态汽车衡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计划。在采用国际建议的同时还应考虑我国的现状,怎样才能做到既合乎国情又能科学地与R134国际建议衔接,这是我们规程起草小组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本规程起草的重点。
二、动态汽车衡的简介
1、动态汽车衡的需求
虽然衡器行业是个古老行业,现代的衡器已经成为融合电子技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
成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产品。世界上有75%的货物需要经过称重这一环节,公路运输仍然是货物运输主要手段,公路运输可实现门到门的运输。在我国也是一样,公路运输占五大货物运输(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和管道)总量得3/4。长期以来,对公路运输货物计量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静态汽车衡进行计量,至今这种方法仍是最好的方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静态称重已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和贸易量不断增加的需要,动态称重技术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经济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计量手段,这就产生了对动态车辆进行计量的需求,动态汽车衡就应运而生。这种需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商业目的:这种需求关注的是车辆整车重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可以是整车称量的动态汽车衡,直接对车辆的整体进行称量,得到整车重量。也可以使用动态轴重衡,对车辆的每个轴进行称量,然后进行累加得到整车重量。整车称量的动态汽车衡主要用于海关、港口等部门对车辆运输货物量的进行商业性称量,这种计量方式不是单纯地按照称量结果进行贸易结算,而是以称量结果进行一些技术判断和统计。动态轴重衡主要用于一些场地较狭小的场所或流动性较大的建筑
等行业对低值物品(沙子、石子等)的贸易结算。相比较而言,这种需求在我国应用面较少。
车辆超载:为遏止车辆超载现象的蔓延,必须对车辆超载监督检查,检查的手段就是使用动态轴重衡(动态车辆称重系统),判断动态车辆是否超载。这种需求不仅对车辆的整车重量感兴趣,还关注车辆的轴载荷重量。
2、动态汽车衡的种类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Automatic instruments for weighing road vehicles in motion)是对英文的直译,在我国将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简称为“动态汽车衡”,这种衡器从称量方式上可分为二大类。
第一类采用的是整车称量的形式,这种形式称量的结果是动态车辆的整车重量,称量不出车辆的轴载荷。我们称之为整车称量的动态汽车衡。
第二类采用的是轴称量的形式,这种轴称量的形式我们称之为动态轴重衡。动态轴重衡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载荷承载器,即动态轴重衡只有一个承载器;另一种是多载荷承载器,在车辆行进方向上动态轴重衡有多个(两个或三个)承载器。在单载荷承载器的动态轴重衡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一种动态轴重衡的承载器具有一个完整台面,并对车辆的轴进行称量。另一种动态轴重衡的承载器不是一个整体,是两个平行的小台面组成一个承载器,这种动态轴重衡在进行称量时每个小台面同时对车辆的轴的两端车轮分别称量,得到称量结果应是车辆的轴载荷,不是轮载荷。由于后一种动态轴重衡,其承载器比较轻便,便于携带,在我国又称之为“便携式动态轴重衡”。在OIML R134国际建议包括上述的四种形式的动态汽车衡。
3、动态汽车衡的准确度等级及适用范围
中国汽车动态网动态汽车衡可分为6个准确度等级,轴载荷的准确度等级为:A级、B级、C 级、D级、E级和F级,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为:0.2级、0.5级、1级、2级、5级和10级,轴载荷的准确度等级与车辆总重量
的准确度等级不是一一对应的,一台动态轴重衡,车辆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为1级,轴载荷的准确度等级即可以是B 级,又可以是C级或D级,同一台动态轴重衡中的单轴载荷和轴组载荷又可以具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
整车称量的动态汽车衡主要适用于海关、港口等部门进行商业性称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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