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 王沩欢
一、自动驾驶汽车现状的分析
自动驾驶机动车,是指装载激光测距仪、视频摄像头、车载雷达、传感器、人工智能等构成的自动驾驶系统,根据使用人的指令,自动控制行驶、完成运送目的的智能机动车,按照目前通用的自动驾驶汽车自动化的级别可以将其分为L1-5级,L0是完全由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操纵驾驶;L1级是辅助进行驾驶,主要是配合机动车驾驶者进行驾驶,但是缺乏检测和响应突发事件的能力;L2是部分的自动驾驶,其是在L1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自动驾驶的能力,但是仍然没有检测和响应突发事件的能力;L3是指在限定的运行设计范围内,进行完整的自动化驾驶,但是不履行回退动态驾驶任务;L4是高度自动化驾驶,在限定的运行设计范围内,进行完整的自动化驾驶,并且履行回退动态驾驶任务;L5是完全驾驶自动化,完全脱离驾驶者的驾驶行为,可以自主的完成驾驶任务,可以脱离运行设计的范围限制,履行完整的动态驾驶任务和回退动态驾驶任务。
自动驾驶汽车之所以能够带来
对传统规则的挑战主要来自于,它打
破了传统法律的规则设计,在传统驾
驶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中,《侵权
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均做了详
细的规定,即便是在人车分离的情况
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九
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
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
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可以得出责任的分配形式,
传统的人机分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和
机动车的分离,但是在自动驾驶汽车
的情形下,所谓的人机分离是指,机
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的分离,由此可
见,在自动驾驶汽车的情形下,所谓
的人机分离条款或许无法得出妥当的
结论。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
多元构建
之所以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纷
论其本质就在于责任承担分配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必须先行明确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是
物,抑或人?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则是
基于人物两分法来进行确定的,即人
是物的主体,物被人所支配,当物具
有侵权之时,则物之主人或使用之人
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
车是引进的人工智能的方法,实际上
是人工智能在代替驾驶者进行驾驶,
欲解决此问题,就不得不说明人工智
能的法律地位,关于此点,学界大概
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智能机器人并
无人格,实际上是现代社会科技对于
产品的发明,可以认为此种发明比其
他传统工具更为先进,比如现在随处
通用自动驾驶汽车可见政务大厅中的机器人服务、火车
站中的机器人巡逻等等,可能没有人
会认为他们也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
此类产品自研发伊始就注定了为人类
服务,否则也就不会对此进行研究发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到了人们的生活领域,这些人工智能产品在服务着人类的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律规则提出了挑战,对于人工智能产品所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现行法律也可以解决此类问题,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依
据不同等级进行责任的划分,必要之时,也可以设立行业基金进行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19)48-0117-0003【作者简介】王沩欢,生于1998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117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