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协议编号本融资租赁协议以下称本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协议编号本融资租赁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签约地)签署出租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16层法定代表人G?ran BengtAlbertson授权代表岑家辉电话861065829199传真861065911935承租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电话传真鉴于出租人同意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指定供应商购买租赁设备并将该等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亦同意向出租人租赁该等设备。
  双方就设备租赁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如下
  1、租赁设备1.1本协议中所提及的租赁设备是指由本协议附件一A项所确定的车辆或工程机械设备。
  2、租赁期间2.1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期间由附件一B项规定。
  2.2任何对租赁期间的修改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2.3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开始6个月后申请变更租赁期间。
  承租人申请变更租赁期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出租人同意并签署变更协议后生效。
  2.4在任何情况下,变更后的租赁期间不得短于本协议首次约定租赁期间的二分之一。
  3、提前终止3.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始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租赁。
  3.2承租人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在其申请的提前终止日之前最少30个工作日送达出租人。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的书面申请后可依其单方之判断决定是否同意承租人的申请。
  3.3本协议不因承租人单方提出终止申请而提前终止,在出租人决定本协议是否提前终止期间,本协议继续履行。
  承租人申请提前终止但并未得到出租人同意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协议继续履行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协议项下所有义务。
沃尔沃汽车公司  3.4承租人如根据本条之规定申请提前终止租赁并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其应向出租人支付
的款项为A)根据本协议之规定,整个租赁期间内尚未支付的全部租金(无论是否到期应付);B)相当于整个租赁期间内尚未支付的全部租金2%的违约金;C)如有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承租人除应支付上述两项款项外,还应付清全部逾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出租人为收回逾期租金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3.5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的,出租人除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相应款项外,并有权决定是否收回租赁设备;出租人收回租赁设备的,出租人有权决定收回的租赁设备的价值是否折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并有权决定对租赁设备的具体处置措施而1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
  3.6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出租人同意提前终止租赁之日为本协议的终止日。
  3.7就本条规定的提前终止,经出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并应在提前终止协议中明确提前终止日、承租人应付款项等内容。
  4、租金4.1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当支付的首付款及租金由附件一C项及本协议第4.5条下的《租金变更通知书》(如涉及)规定。
  其中首付款应于租赁设备交付日之前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特别要求的,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供货商或出租人指定的其他人交付首付款。
  承租人的首期租金将根据该笔租金支付日前实际租赁天数单独计算,金额可能与以后各期租金金额不同,具体由附件一C项规定。
  4.2承租人付款方式为电汇、委托扣款或出租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不论承租人选择何种付款方式,一旦发生以该种付款方式不能正常付款的情况,不论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如何,承租人均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采用其他出租人认可的方式进行付款。
  如果经出租人认可采用委托扣款方式付款,则承租人应于每个付款日前,将于该付款日到期的应付款项存入根据本协议附件二(《扣款授权书》)确定的承租人付款账户(下称“付款账户”);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租人随时自行直接从还款账户中扣划承租人的任何已到期应付款项。
  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有权按照承租人的上述授权,仅凭出租人自身签发的扣款通知书,
即要求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下称“代理行”)从付款账户中将出租人要求扣划的款项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而无须另行获得承租人的同意、无须通知承租人也无须提供任何其他文件或证据;承租人可随时向代理行查询付款账户内的余额。
  为此目的,承租人应当不时按照代理行的要求签署由代理行提供格式的相关扣款及查询授权书。
  如果付款账户中金额不足以偿还到期应付款项或付款账户发生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止付、冻结、清户及银行工作延误等),则出租人有权
  (1)扣收付款账户内的全部剩余资金,并要求承租人偿付欠付款项,同时对欠付款项按照本协议第4.4款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2)宣布承租人违约,并按照本协议第17条的规定执行。
  4.3如本协议项下承租人应付款的某个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承租人应在该非营业日之后第一个营业日付款。
  本条中所述之非营业日指根据国家或当地地方政府之规定而确定的非工作日,包括但不限于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4.4承租人对于任何未能按时支付的租金,应自该等租金到期日起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未能按时支付的租金以月利率2%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4.5本协议签订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出租人的融资成本发生变化,出租人有权相应调整租金,为此出租人将以《租金变更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承认这种变更,并同意按照《租金变更通知书》之规定支付租金。
  5、租赁设备的购买5.1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不是租赁设备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出租人不承担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5.2承租人确认,对购买租赁设备所做出的任何选择均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做出并与制造商或供应商直接商定并承担全部相应责任,出租人系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
求购买租赁设备。
  5.3承租人确认不存在任何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确定租赁设备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设备的情况。
  5.4如供应商违反供货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向供应商主张因供应商违约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予协助,索赔的费用和结果,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