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康福盗窃上诉一案
  骆康福盗窃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佛刑二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康福,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略。
  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松坚,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骆华土,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樟铺镇龙塘乡红屋村三号。
  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骆亚彪自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略。
  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骆英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吴川市樟铺镇龙圹管区冲岭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骆康福、骆华土、骆亚彪、骆英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顺刑初字第1921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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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骆康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骆康福、骆亚彪、骆华土、骆英明四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96526的白面包车从广州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盗窃小货车,至顺德龙江镇涌口工业区宏兴路1号门口即龙江镇涌口工业区中邦办公家具厂门口时,被告人骆康福等人用事先带备的工具撬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单排座江铃0402型小货车车牌粤8025,车主梅庆彬,该车经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35770元的车门及电门锁并把小货车启动进行盗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骆康福、骆亚彪、骆华土、骆英明分别驾驶盗得的小货车和面包车逃回广州,后将该次盗窃得来的小货车销赃后得赃款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