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 号】(2018)苏民终58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8.10.08
裁判规则
涉案作品均有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当事人在工作中完成的职务作品,可与用人单位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被诉侵权公司未经许可,在
其经营的客户端使用了涉案4篇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王红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6号(时代国际B幢)第26层2605室。
负责人:金振华,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丹、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3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一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快报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王红力及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一文不享有著作权,
针对该文章无权提起诉讼,该文章的合作作者之一朱鲸润虽通过《职务作品创作合同》明确该文章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但其实际是在行使“转让”的权利,在不能证明朱鲸润与另一作者唐弈就该文章转让协商一致,唐弈既未在《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上签字也未接受法庭询问的情况下,朱鲸润的转让行为无效。2.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首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了和第三方媒体的授权文件,证明其已取得合法授权进行设链转载,且第三方媒体的网站上确实存在涉案作品,均能正常打开浏览,字节跳动科技的内容有合法、真实的来源。其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34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034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4篇文章在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页面上,均在左上角显示“中国江苏网”“手机新浪网”“东方网”等标识,故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提供的是链接服务。3.字节跳动科技公司针对被链接网站上的4篇涉案文章是否侵权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允许新浪网刊载其作品,《煤气泄漏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女子民政局办离婚当场被丈夫致死》来源于新浪网,新浪网是经许可传播,字节跳动科技公司链接2篇文章亦不构成侵权。4.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畸高。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答辩认为:其对涉案文章《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依法享有著作权。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将侵权文章刊载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并未显示其是从其他网站直接链接,即使是链接而来,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亦具有明显的过错,没有对文章是否侵权进行初步的审查。新浪网授权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使用其文章的期限,在涉案文章刊载之前已经到期,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称其授权是自动延续,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盗用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挤压了其他媒体正常用户使用流量,一审法院判决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并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1.停止侵害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涉案《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等6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删除侵权网页,在手机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连带赔偿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101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文章著作权情况
2015年6月5日,现代快报刊登《叶落归根,9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署名“薛晟文/摄”;2015年7月1日,现代快报刊登《为能多见见孙子失去独子的老两口起诉儿媳要探望权》,署名“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2015年7月9日,现代快报刊登《打工妹天台产女后离去还在孩子嘴里塞纸巾》,署名“现代快报记者薛晟”;2015年8月23日,现代快报刊登《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署名“现代快报记者唐奕朱鲸润”;2015年8月23日,现代快报刊登《办离婚时起争执她惨遭丈夫》,署名“记者薛晟朱鲸润”;2015年8月31日,现代快报刊登《仪仗队阅兵礼服出自江苏企业》,署名“现代快报记者陈泓江”。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与前述文章记者薛晟、朱鲸润、陈泓江签订《职务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载明前述记者为现代快报公司聘用的记者,受现代快报公司指派,接受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领导与指示,在江苏省无锡地区负责新闻采编等工作,前述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是为完成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工作任务,双方确认在前述记者任职期间为完成现代快报公司的工作任务,创作出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工作性质相关的,且代表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意志的新闻作品(包
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新闻纪实等)创作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享有。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能在作品完成之日起归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所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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