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 号】京政服发〔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政服发〔202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转换政策服务视角,以企业众需求为导向,精心设计政策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政策公开的渠道,为企业众提供主动、精准、多样的政策服务,提高企业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坚持标准规范。强化重点政府信息管理,完善政策服务机制流程,全面规范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工作标准,提高政策服务质量和实效。
  坚持精准高效。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结合不同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建立定制化专属化政策查询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精准推送服务,实现从“公众政策”到“政策公众”的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推动政策服务机制创新,加强各类政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政企政民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树立阳光透明政府形象。
  第三条 各政策制定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做好政策服务工作:
  (一)涉及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国文化中心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二)涉及有关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三)涉及有关“七有”“五性”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四)涉及企业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以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政策服务工作。
  与公众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
、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领域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明确政策服务范围,逐步深化全流程政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政策征集
  第四条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众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等问计求策,特别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应广泛开展政策需求征集工作,汇集公众需求及意见建议,并将公众反馈内容有效体现到政策制定中。
  第五条 在起草政策性文件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政策论证机制,邀请企业众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增强政策有效性。
  第六条 在政策性文件草案形成后,政策制定部门应优先通过政府网站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扩大知晓面和参与度。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征集情况说明,应包括征集意
见的主要观点、采纳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理由,未征集到反馈意见的文件也应明确说明。
第三章  政策管理
  第七条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管理机制。应当报备的政策性文件范围包括:市(区)政府各部门以本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发的,或负责起草以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以及各街道(乡镇)制发的标注文号的各类政策性文件(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性文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磋商信函等过程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除外)。
  第八条 制定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目录,内容包括:文号、标题、成文日期、公开属性、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注明:发布日期、发布形式。
  第九条 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一月度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目录报送至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强考核和监督。
  北京现代网站第十条 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在印发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政府公报编辑部门。
第四章  政策集成
  第十一条 在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政策文件库,搭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集成专栏,便于企业众集中查询。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结合本市中心工作,动态推出市、区级重要政策集成专栏,增强政策时效性,实行“政策+解读”集成展示模式,优化政策搜索功能,方便企业、众快捷查询、易懂易用。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围绕企业、众全生命周期,推出“一件事”办事服务集成场景,不断丰富“一件事”政策、解读、清单、指南,方便企业、众一站式掌握办事服务全链条政策信息。
第五章  政策解读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解读信息中应明确各参与起草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具体措施。解读信息由牵头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