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11 范围
本文要求了机动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下面简称防盗报警系统)系列产品的设计定义、技术要求等。
本文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进入警戒状态后对包含对车门、行李箱盖、前盖(发动机仓盖)的开启在内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操作进行检测、确认、实施报警并能止动车辆的防盗报警系统。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16-2006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
GA/T 2-1991 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
13 技术条件
13.1 系统组成
防盗报警系统至少包含控制部分、电源部分、检测开关、止动器、使能/停止使能的输入以及一个或数个听觉报警输出。独立止动器、视觉报警、检测传感器、无线电报警等可以包含在内共同组成更加复杂的防盗报警系统以提高整车安全等级。
其他附属装置亦可包含在内,但是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图1所示。
注:实线表示最小系统;虚线表示可以增加的装置。
图1
13.2 系统功能和性能
13.2.1 功能设计要求
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不应当对使用者造成任何潜在的人身安全上的阻碍。
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当满足低误报警率的要求。
防盗报警系统的存在与否应当不影响整车其他电器零部件的正常应用。
车辆的断电、正常检修前后不应当造成防盗报警系统工作状态的改变;防盗报警系统本身的故障不应当影响整车的安全操作。
防盗报警系统不应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主动进入安全设防的状态或者主动退出安全设防的状态。
防盗报警系统在安全设防的状态下应当对任何已经设定的车门、行李箱盖、发动机仓盖的开启,或者点火开关、中控开关等可以经过设定的可以唤醒防盗报警系统的输入操作进行检测并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输出报警的声音、灯光、无线电等信号,并能止动车辆,阻止车辆依靠自身动力移动(如果单一止动装置没有达到止动作用)。在装备独立止动装置等更多功能的车辆上加强了止动功能。
13.2.2 法规需求
发动机防盗装置
---欧盟国家,标准配置;
---中国,非强制要求。
防盗报警系统
---欧盟国家,非强制要求;
---中国,非强制要求。
注1:欧盟国家,可以申报不同安全等级的防盗报警系统,或者不申报,不申报就是没有。
注2:对非强制要求,如果申报有,则必须满足要求;如果申报无,则不需进行认证核查。
13.2.3 入侵检测
简单的防盗报警系统应当提供至少包含乘员舱车门、发动机舱盖、后备箱盖在内的整车空间入侵防护,更加复杂的防盗报警系统应当包含行李箱和发动机仓在内的整车空间入侵防护以及包含动力总成止动在内的整车动力系统防护和整车姿态检测。
有些装置是可以被人为暂停使用一次或者多次的,每次暂停使用的操作都应当在防盗报警系统施加警戒之前完成。这些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就不能在退出设防之前暂停或者终止其功能。
为了减少误警率以及减少扰民,对环境过于敏感的传感器或者开关不应当应用于入侵检测。
整车空间入侵检测点包括:
---设定的车门:默认为所有的车门,包括后背车门;
---设定的车盖:默认为发动机仓盖和行李箱盖;
---点火开关的设定档位:默认是点火开关在整车供电档位;
---中控开关等其他设定的档位(可选);
---玻璃检测和室内物体变化检测(可选,装备后可人为暂停使用);
---座椅重量检测(可选)。
以上被选中的检测点在经过防盗报警系统综合确认后应当产生相应的报警和止动输出。
整车动力系统防护包括:
---发动机禁止控制(这在某些地区和国家是强制要求,如3.2.2所示);
-
--变速箱止动装置(可选)。
整车姿态检测包括:
---倾斜探测传感器(可选,装备后可人为暂停使用)。
以上被选中的防护装置在防盗报警系统综合确认和止动输出中发挥作用。
以上默认的和非可选的应当装备。
在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比如北美地区,需要装备一个可以强制报警装置激发报警的装置,由此激发的报警可以使用该装置来停止报警。在应用这种装置的车辆上产生的这种报警同样需要满足法规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各项检测操作不应当影响车辆其他零部件的各项合法和授权的使用。汽车防盗报警
13.2.4 激活/取消的延迟
防盗报警系统控制器应当对所有设定的输入检测和输出报警和输出止动拥有较短的操作延时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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