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 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 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 家发改委等四部委编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 2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 营管理办法(暂行)》(冀发改能源[2016]539号)和《石 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 18号)等文件要求,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 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 设施。驾校涨价
(二)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 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 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 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 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 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 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市直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中。大切诺基2013
第五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 区、高
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 县)不低于100%、30%、30%,长安沃尔沃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 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 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 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六条既有各类停车场充电车位基本配比原则如下: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如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 业单位,应率先示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车位数量不低 于总车位数的20%o
(二)对老旧居民小区,应结合本小区居民数量和目前 机动车保有量,按照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的公用充电车位,不 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10%。
(三)对公共领域,如商超、酒店、体育馆、景区、学 校、医院等,应结合规划,合理布局,建议在市区内中心地 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以点带面,建设全面的充电 生态网络。充电车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
(四)对城市和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环卫车、 机场通勤车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车场 站配建充电设施,按照100%的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对出租车、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 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要 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领域 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高效互补。对充电 频率有较高要求的行业,适当建设换电站。
(五)对城际快充网络的建设,应依托现有的高速公路 服务区停车位,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市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 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加快我市与毗邻 地市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内各县(市) 区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现有加油(气)站,鼓励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七)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 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第三章建设管理
大众cc广告曲第七条项目管理
(一)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河 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132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 8号))等相关 文件规定,充电桩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新增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及跨区域充电桩建设单 位在市发改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各县(市)区、管委会发改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 的充电桩项目备案数据及建设情况上报市发改委。
(二)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 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 理规划、用地手续。
(四)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 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当符 合石家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
局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驾校退学(一)经本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 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遵循国家、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 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 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或电力设施施工资质。
第九条用电报装
(一)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 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 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 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 电运营商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可向国家电网统一报装申 请电力接入,配置电力核减表,由充电运营商直接向国家电 网结算电费。
奥迪北京4s店(二)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 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通道,利用 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十条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 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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