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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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乃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声远,*,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被告:周艳莉,*,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被告:张立国,*,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原告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与被告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泰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乃辉、被告陈声远、被告周艳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泰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给付众泰汽车公司借款金额115,920.72元及逾期利息(以115,92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按利率2%/月计算,自2020年3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利率3%/月计算);2.判令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于2018年8月由众泰汽车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购买车辆新奔驰GLC260,总价407,000元,其中首付82,000元,剩余325,000元申请以汽车专项分期业务支付,分期36期/月,每月应归还9840元(还款卡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姓名:张立国,卡号:62223300********),故张立国于2018年8月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南大街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与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用其购买车辆奔驰GLC260抵押(车辆信息:×××,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E40G4GB0J
L276795,发动机号码:11178188),同时由众泰汽车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后张立国按该合同履行。2019年9月张立国产生多次逾期未还款情况,与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沟通后确认,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因资金周转问题已经将车辆进行了二次抵押,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没有资金能力将车辆赎回,为了保证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的完整性,减少众泰汽车公司的损失,众泰汽车公司与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约定,众泰汽车公司拿出相应的资金将车辆赎回后,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将车辆转卖后,获得的资金偿还众泰汽车公司,2019年9月9日众泰汽车公司提供资金195,000元将车辆赎回,2019年9月16日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与众泰汽车公司达成协议以340,000元将车辆转卖给众泰汽车公司,因车辆为贷款车辆,银行结清贷款及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偿还众泰汽车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后,剩余115,920.72元没有能力偿还,约定2020年3月8日偿还115,920.72元资金,并按借款利率2%每月支付利息,如果逾期未还款,按月利3%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该笔款项,众泰汽车公司曾多次向对方索要,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并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决。
陈声远辩称,众泰汽车公司说的都是属实的,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希望众泰汽车公司给我们一点时间,认为利息过高。
周艳莉辩称,众泰汽车公司说的都是属实的,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希望众泰汽车公司给我们一点时间,认为利息过高。
张立国未出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9月9日,众泰汽车公司委托李贺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9053)向张立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6237)转款195,000元。2019年9月16日,众泰汽车公司委托李贺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9053)向张立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6237)转款260,920.72元,同日,张立国与汪硕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一份,约定汪硕购买张立国名下车牌号×××奔驰牌汽车,购车款340,000元,同时该协议书补充条款载明:“乙方(汪硕)为甲方(张立国)垫款结清,结清后甲方务必3日之内配合乙方过户,如逾期未办理,应向乙方支付总车款1%违约金”。2019年11月8日,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向众泰汽车公司出具《欠据》一份,载明“甲方(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偿还其车辆贷款人民币115,920.7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柒角贰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该款由乙方(众泰汽
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甲方承诺于2020年3月8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如甲方逾期不还,则乙方可在逾期后要求甲方按月利3%加收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且在追要欠款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起诉费、执行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借款人处有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三人签名按印,同日,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柒角贰分¥115,920.72元”,收款人处有陈声远、周艳莉、张立国三人签名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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