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佛⼭市印发《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及有关说明⼴东佛⼭印发《佛⼭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及有关说明。
佛⼭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委《“⼗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作⽅案》(环⼤⽓〔2017〕121号)、《⼴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作。
本⽅案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汽修企业)喷涂、补漆等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作业的防控治理。汽修企业所⽤⽔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本⼯作⽅案要求。
⼀、整治时间
佛⼭市⾏政区域内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现有汽修企业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汽修企业,应当停⽌开展喷涂、补漆等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作业。
⼆、整治⽬的
从源头、过程、收集、治理、管理等各个⽅⾯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治理与防治,⿎励推荐企业采⽤⽔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进⾏汽车维修的喷涂及补漆等⼯序。
三、整治任务
(⼀)严格环境准⼊。依法依规把好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准⼊关,全市不再受理使⽤油性涂料开展涂装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汽修企业申请备案,区域集中喷涂中⼼除外。2019年9⽉,完成清理淘汰⼯商、安全⽣产、环境保护、维修资质等⼿续不齐全的汽修企业。
(⼆)强化源头治理。根据委托第三⽅科研单位调查结果和部分汽修企业使⽤情况,⽬前已经具备在全市汽修⾏业全⾯推⼴、使⽤⽔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条件。⿎励倡导汽修企业全⾯开展涂料的⽔性改造和使⽤,从源头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光油⼯序实施有困难的,可以暂缓改造。对全部使⽤⽔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从事底、中、⾯漆喷涂、补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喷漆废⽓有效收集经简单处理后(如吸附棉或⽔喷淋等),经有资质监测机构监测达标的,可以不再安装废⽓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三)强化规范治理。对拟保留的汽修企业,不愿开展⽔性涂料改造的,必须深化治理。要求必须规范废⽓收集系统,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效净化有机废⽓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技术建议不使⽤等离⼦、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励采⽤前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
烧、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的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表⾯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根据《⼴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动⽅案》(粤府〔2018〕128号)要求,未能完成底、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态环境部门联⽹。
(四)推⼴共享喷涂模式建设。继续⼤⼒推⼴汽修⾏业实施集中喷涂中⼼建设,在去年开展汽修集中喷涂试点建设⼯作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各区⾄少完成⼀个以上汽修共享喷漆中⼼。⿎励使⽤油性涂料涂装作业⼯序进⼊集中喷涂中⼼进⾏。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五)强化规范管理。汽修企业⽔性(低挥发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须分开不同的喷进⾏使⽤,并明确标识。涂料、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调配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过程中随取随开,⽤后及时密闭。
喷涂、补漆、流平、烘⼲等维修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调漆、清洗喷等涉有机废⽓排放的操作应设置密闭空间或设备。企业应采⽤车间环境负压、安装⾼效集⽓装置等⽅式收集VOCs废⽓并导⼊处理设施处理,并确保涉VOCs 操作场所及排风筒附近⽆明显异味。排⽓管道应按照《⼴东省污染源排污⼝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安装,标明废⽓⾛向,并在净化装置前后设置可封闭的⾃动及⼿⼯采样⼝。
规范汽修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固体废物的管理,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建⽴台账管理制度;从事喷涂、补漆经营业务企业
规范汽修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固体废物的管理,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建⽴台账管理制度;从事喷涂、补漆经营业务企业需要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量、废弃量,活性炭、过滤棉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保障措施
(⼀)压实责任。各区⼈民政府负责具体推进,市⼈⼒资源和社会保障、⽣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汽修⾏业协会等(附件1)要加强合作,协同共治,通过商事登记、⾏业发展布设规划、⽤地、职业安全健康等⽅⾯加强对汽修⾏业的各项监督管理,按照各⾃职责做好汽修⾏业整治的相关⼯作。各区要明确年度⼯作⽬标,细化⼯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市环委办加强督促、指导⼯作,将⼯作进展纳⼊到“党政同责、⼀岗双责”考核中。
(⼆)强化监督管理。2019年6⽉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内汽修企业排查,报送市环委办(附件2)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业主管部门监管作⽤,和环保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建⽴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保障整治效果,促进汽修⾏业规范绿⾊化发展。2019年9⽉底前,清理淘
汰各类⼿续不全、污染严重从事喷涂、补漆作业汽修企业。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动改造⼯作顺利实施,通过综合运⽤经济、法律、⾏政措施,对不能按照⼯作⽅案要求开展深化整治的企业,要加⼤查处⼒度,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各区要根据《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作指引》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汽修企业逐步纳⼊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
(三)加⼤⽀持⼒度。各区政府、财政及⾏业管理部门积极出台⿎励政策,科学⾼效利⽤和发挥好⼤⽓污染防治专项资⾦及属地财政⿎励政策,对主动改⽤⽔性油漆、淘汰喷漆房、迁⼊喷涂中⼼的企业进⾏适当补贴,推动汽修企业集约化、绿⾊化提升改造。⿎励保险公司车辆出保险和公务招投标优先采纳正规且“环保型”汽修企业进⾏维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业主管职能、⾏业协会主动参与,牵头统筹指导各维修企业采⽤新技术,推⼴使⽤环保的⽔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和⼯艺普及应⽤,各级⼈⼒资源和社会保障要主动指导开展培训学习和经验交流,共同推进该项整治⼯作。同时加⼤汽修⾏业污染整治宣传,倡导正⾯典型的⽰范作⽤。
佛⼭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有关说明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
〔2018〕128号)等要求,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佛⼭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
(以下简称⽅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整治⽬的
佛山汽车为持续改善全市空⽓质量状况,促进汽车维修⾏业绿⾊化⽔平提升,⽅案从源头、过程、收集、治理、管理等⽅⾯对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进⾏规范化,⿎励机动车维修企业采⽤⽔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进⾏汽车维修的喷涂及补漆等⼯序。
⼆、⼯作要求
今年起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喷涂、补漆等产⽣挥发性有机物的机动车维修⾏业开展防控治理⼯作。现有的汽修企业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汽修企业,须停⽌开展喷涂、补漆等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作业。
⼀是把好环境准⼊关。依法依规把好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准⼊关,全市不再受理使⽤油性涂料开展涂装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汽修企业申请备案,区域集中喷涂中⼼除外。2019年6⽉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内汽修企业排查;9⽉底前成清理淘汰⼯商、安全⽣产、环境保护、维修资质等⼿续不齐全的汽修企业。
⼆是开展源头防治。⿎励倡导汽修企业全⾯开展⽔性涂料的改造和使⽤,从源头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对全部使⽤⽔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料从事底、中、⾯漆喷涂、补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喷漆废⽓监测达标的,可以不安装废⽓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对拟保留的汽修企业,不愿开展⽔性涂料改造的,必须深化治理,并安装VOCs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态环境部门联⽹;推⼴汽修⾏业绿⾊涂装中⼼建设,全市五区在去年开展汽修集中喷涂试点建设⼯作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各区⾄少完成建成⼀个以上汽修共享喷漆中⼼,⿎励使⽤油性涂料涂装作业⼯序进⼊集中喷涂中⼼进⾏;坚决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三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强汽修企业各类型涂料、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调配的管理和涂装、烘⼲作业场所的管理;规范汽修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固体废物的管理,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建⽴台账管理制度。
四、⽅案编制过程
2019年1⽉和2⽉,市⽣态环境局编制《佛⼭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初稿和征求意见稿;2019年2⽉22⽇,征求各区政府、市有关单位及⾏业协会意见,其中⾏业协会也专门召集会员单位开展征求意见;3⽉19⽇收集反馈意见并修改完善;
2019年3⽉21⽇,市⽣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座谈交流共同讨论《佛⼭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及其相关⼯作;
2019年3⽉22⽇,在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佛⼭市机动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作⽅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3⽉26⽇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各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并向市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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