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8.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附属设施或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本指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统一改建、扩建的充电设施需满足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有关要求,业主个人在既有车位配建充电设施需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有关要求。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充电设施及其使用场所的消防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佛山汽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充电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督促整改充电设施的火灾隐患和消防事故救援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破坏绿地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供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充电设施需在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的部位建设:
  (一)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
  (二)已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作停车位的部位。
  安装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安全,不得将充电设施安装在机械式停车设备金属结构上。充电设施不得由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供电电源供电,且不得利用机械式停车设备金属结构作为接地保护。
  第六条 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充电设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建设充电设施的;
  (二)充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的;
  (三)其他需要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
  表决以上情况,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存在前款其他情况,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为保障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建设充电设施的,在建设充电设施前应当书面告知与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的车位业主;拟在架空层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同时告知架空层正上方一层的全体业主。
  第八条 在建设充电设施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一)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见附件3);
  (二)拟用于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库)的产权或使用权材料;
  (三)已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书面告知相关业主的佐证材料。
  (四)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规定需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的,同时需提供全体业主的表决情况。
  对符合本规定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需在附件3的申请表上加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所在区住建部门督促落实。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省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施工单位施工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水电安装资质;
  (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
  (七)产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