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桂全、梅波、佛山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46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 
佛山汽车【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波;梅桂全 
【当事人】佛山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波梅桂全 
【当事人-个人】梅波梅桂全 
【当事人-公司】佛山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陈泳妍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潘兴东贵阳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陈泳妍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潘兴东贵阳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立明陈泳妍潘兴东 
【代理律所】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贵阳丰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佛山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波;梅桂全 
【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第三人书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黔义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作出后,金池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安龙县煜焜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池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7)黔23民终1332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争议的问题作
如下分析: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安龙县煜焜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福田牌多用途货车发生自燃属于产品缺陷"是否正确。安龙县煜焜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金池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该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故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义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并非生效的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法院根据(2015)黔义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龙县煜焜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金池公司购买的福田牌多用途货车发生燃烧属于产品缺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福田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是否侵害福田公司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分别在其公司门面、朋友圈、抖音账号发布了“福田厂家,信誉积差。言而无信,欺骗商家。福田汽车,满身毛病,投放市场,坑害百姓!"“福田工厂,全是骗子,
典型的黑社会团伙,望有关部门严管,还老百姓血汗钱"“春风吹,战鼓擂,买了福田皮卡你要倒大霉"等信息。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辩称福田公司在金池公司旁边另行设置销售网点的行为违约,且其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因维权实施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经审查,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福田公司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其关于“欺骗商家"“满身毛病"“全是骗子,典型的黑社会团伙"的评价,亦无事实依据。即便双方因设置销售网点、车辆回收、场地租金等问题发生纠纷,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亦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其采取拉横幅、在朋友圈及抖音上发布针对福田公司负面性、贬损性评价的方式维权,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店面人流量较大,朋友圈、抖音账号的受众面较广,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发布上述不实言论已使得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知悉,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福田公司产生,造成福田公司社会评价度降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侵犯福田公司的名誉权,并判令其对福田公司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认为其并未侵犯福田公司名誉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福田公司的损失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对福田公司的,足以阻遏他人与福田公司发生交易联系,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福田公司的经济收入,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
据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的过错程度、侵权具体情节以及所造成的侵权后果,一审法院酌定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赔偿福田公司1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福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黔西南州金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波、梅桂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29: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福田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销售公司,其生产的“拓陆者"等产品被中国汽车报社等授予有关荣誉。金池公司是福田公司在贵阳的二级经销商。金池公司认为福田公司在未经金池公司同意、未告知金池公司的情况下,就在金池公司销售区域内另行设立销售网点,取消了金池公司的销售资格,双方因回收车辆、场地等事宜发生矛盾。金池公司在其公司悬挂的“FOTON福田汽车"招牌下挂上写有“福田厂家,信誉积
差。言而无信,欺骗商家。福田汽车,满身毛病,投放市场,坑害百姓!"字样的横幅。在福田公司生产的福田汽车的侧面拉上写有“福田工厂,全是骗子,典型的黑社会团伙,望有关部门严管,还老百姓血汗钱"“春风吹,战鼓擂,买了福田皮卡你要倒大霉"字样的横幅。梅波将上述内容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梅桂全将上述内容发布在其注册名为“梅勇"的抖音号上。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安龙县煜焜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福田牌多用途货车发生自燃属于产品缺陷"是否正确。安龙县煜焜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金池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该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故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义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并非生效的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法院根据(2015)黔义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龙县煜焜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金池公司购买的福田牌多用途货车发生燃烧属于产品缺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福田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法人名誉权纠纷,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金池公司、梅波、梅桂全的行为是否侵害福田公司名誉权并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福田公司因名誉权受侵害的损失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