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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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新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保乐路2号保利中宇花园1083至1088铺。
法定代表人:林劲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平,广东圣安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子权,*,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第三人:李桂延,*,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佛山市新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途公司)与被告关子权、第三人李桂延追偿
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新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劲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平,被告关子权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桂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的员工。2021年4月2日由于被告的重大过失,更换冷却液时没有排空,将顾客李桂延的粤HDxx**损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3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关子权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弄坏车辆,原告赔偿金额是原告口述,被告没有参与赔偿过程。被告作为员工不应承担风险。
第三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
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3(途虎汽车学苑技师认证所含课程、被告在途虎门店运营系统中的信息打印件、《途虎门店工场店管理规则》、学习“更换冷却液”视频课程),该证据来源于“汽车学苑”网络平台,原告已当庭出示,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证据4[途虎养车维修工单、被告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的视频、聊天记录(王艳与黄志孟、王艳与黄寿宗、王艳与李桂延)],被告确认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内容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3.证人张某的证言,因张某系新途公司员工,与新途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4.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原告确认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5.被告提交的事件经过陈述,系被告自行制作,将与其他证据结合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关子权于2021年6月1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新途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3381号仲裁裁决书,查明如下事实:关子权于2020年12月4日入职新途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21年4月24日离职,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5日,关子权签署《关于管理积分,客户评星的考核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维修技师的日常规范,其中包括车辆维修完毕后需要交叉质检,并规定途虎养车摄像头检测到操作规定引起扣分,主要责任人扣减30元/分。
关子权在上岗后根据新途公司的要求在“汽车学苑”网络平台进行培训,依次取得了见习技师认证、中级技师证书、高级技师认证书、途虎运营标准化认证、特级面授资格认证证书。其中“更换冷却液”培训课程中注意事项载明“使用冷却液真空加注设备通过给冷却系统内部抽真空产生负压,把冷却液吸到冷却系统内”,课程详情对如何进行真空加注予以讲解。
2021年3月10日,李桂延驾驶粤HD××**号车辆至新途公司更换冷冻液,由关子权负责。关子权在维修过程中并未使用真空加注设备,也未进行交叉质检。2021年4月2日,李桂延称该粤HD××**号车辆出现故障。2021年4月5日,新途公司委派员工协同李桂延处理。双方协议将该车辆交由4S店排查故障原因。肇庆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账单》载明:车主反映高温后熄火无法着车,店内检查缸压1、3正常,2缸火嘴无法拆卸,怀疑锈蚀,加压冷却系统未见泄露,压力保持状态,电子扇直供电源运转正常,加机油口盖轻微乳化现现象,启动马达运转但不能着车,副水箱有大量气泡冒出,初步怀疑气缸垫
损坏冲缸,最终详细结果需进一步拆检确认,车主不同意,车主要求拖回途虎养车公司(新途公司)处理,所有检查车主与两位新途公司工作人员在场观看。新途公司支付了拖车费1000元、检查费用300元。新途公司与李桂延协商由新途公司维修该车辆,新途公司向李桂延赔偿了误工费8500元(转账时备注“误工费7000拖车费1500”)、延迟交车费用600元。新途公司另主张产生维修费814元,配件费用20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维修粤HD××**号车辆过程中未按规范操作,导致粤HD××**号车辆受损。被告则予以否认。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了侵权责任系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才能向被告追偿。对此,本院认定如下:第一,案涉粤HD××**号车辆受损,经4S店排查故障原因,初步怀疑气缸垫损坏冲缸,但因车主不同意拆检而未能最终确认详细结果。因此,案涉车辆故障原因不明。第二,即使认定案涉车辆故障原因系气缸垫损坏冲缸,但该故障原因是否系被告未使用冷却液真空加注设备导致证据不足,即因果关系不明。虽然原告与第三人已就车辆损失
佛山汽车赔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原告仍应就案涉车辆故障与被告维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现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新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原告佛山市新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新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