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添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9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添胜;张兵;张学;谢逢欢;佛山市文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琅华;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韦明金;张述;李瑞贵;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添胜张兵张学谢逢欢佛山市文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琅华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韦明金张述李瑞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添胜张兵张学谢逢欢蔡琅华吴杰韦明金张述李瑞贵 
佛山汽车【当事人-公司】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文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韦智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简琳静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马化德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赵金雷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廖秀行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智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简琳静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马化德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赵金雷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廖秀行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智文简琳静马化德赵金雷廖秀行 
【代理律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添胜;张兵;张学;谢逢欢;佛山市文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琅华;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 
【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赔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反证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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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2:14:44 
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添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94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岗路189号广西药用植物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84915R。
     法定代表人:李林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智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琳静,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添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逢欢。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化德,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雷,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文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大镇路段(兴达汽车修理中心)首层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R1T5E。
     法定代表人:许剑波,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琅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行,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楼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明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贵。
     韦明金、张述、李瑞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东,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30180B。
     负责人:马永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顾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宋厢路16号太平金融大厦2502、25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282892C。
     负责人:王渝磊,总经理。
     原审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厦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13687R。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杏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杏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添胜、张兵、张学、谢逢欢、佛山市文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蔡琅华、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南宁支公司”)、韦明金、张述、李瑞贵以及原审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辩论、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