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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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66号二座1104号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郑莉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枢,广东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环路99号院1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G。
法定代表人:陈宏良。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
法定代表人:任利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日,*,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佼,*,系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诉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12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陈艳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佛山汽车书记员  欧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