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45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学彬蔡成中周芹
【审理法官】钟学彬蔡成中周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易好;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卢伟成;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当事人】易好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卢伟成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易好卢伟成
【当事人-公司】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宪松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梁培花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杨红超广东恒梓律师事务所;王延绵广东恒梓律师事务所;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张飞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宪松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梁培花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杨红超广东恒梓律师事务所王延绵广东恒梓律师事务所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张飞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宪松梁培花杨红超王延绵叶超强张飞
【代理律所】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广东恒梓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易好;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卢伟成;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
的认定;2.人民财保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易好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应视为机动车,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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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除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一、人民财保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粤AD6××××车辆在该司投保了100万元承租人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二、平安财保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向易好赔付了11万元并支付了一审受理费1089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认定;2.人民财保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上述第1个争议焦点。经查,案涉交通事故是由卢伟成驾驶粤AD6××××货车与易好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发
生碰撞所造成,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成因无法判定,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对此,本院认为,易好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应视为机动车,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因此,对于易好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卢伟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酌定易好自行承担60%的损失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述第2个争议焦点。一审认定易好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合共为274321.79元,各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上述损失,应由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该保险公司另垫付医疗费1万元),因平安财保公司于一审判决后已履行了该项赔偿义务,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撤销;易好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即154321.79元,应由卢伟成承担其中50%即77160.90元的赔偿责任,因卢伟成垫付了6412.50元,故其还应赔偿70748.40元。根据人民财保公司二审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可认定卢伟成驾驶的粤AD6××××车辆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100万元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案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故上述70748.40元应由人民财保公司向易好赔付。卢伟成垫付的上述费用,可另向人民财保公司理赔。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易好赔偿70748.40元; 三、驳回易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8.20元,减半收取2679.10元(易好已预交),由易好负担1042.1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分别负担1089元、5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负担的一审受理费548元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易好支付,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易好上诉部分571.60元,由易好负担102.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469.24元并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易好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182.9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42:41
【一审法院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易好赔偿70748.40元; 三、驳回易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8.20元,减半收取2679.10元(易好已预交),由易好负担1042.1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分别负担1089元、5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负担的一审受理费548元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易好支付,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易好上诉部分571.60元,由易好负担102.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469.24元并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易好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182.9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易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顺丰公司向易好赔偿86180.57元,争议金额为30864.35元;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卢伟成、顺丰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对事故责任划分有误,其关于赔偿项目、数额及赔偿责任人的认定,易好无异议。双方对一审法院调取的交警事故处理卷宗无异议,可确定本案事实为:(一)事故发生时无监控,亦无目击证人,双方车辆碰撞后停下来的状态为均已越过中心线。因此,只认定易好的车辆越线行驶而不认定卢伟成的车辆越线是错误的。卢伟成的车辆已压线和越线是不容忽视的事实。相反,易好的自行车在碰撞后,越过中线摔倒在卢伟成车辆的行进一侧的可能性更大。(二)卢伟成自述其车速为20-30公里/小时,而该路段属于学校封闭施工路段,限速应为20公里/小时,卢伟成存在过错。(三)事发路段的另一侧围蔽施工,卢伟成行进方向一侧相对较窄,且处于上坡,按通行规定,其理应让行。综合前述事实分析,卢伟成至少应当承担事故同等以上的责任。二、一审认定易好的损失合共274321.79元,超出交强险限额12万元,超出部分为154321.79元。卢伟成、顺丰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承担60%为92593.07元,扣除卢伟成已垫付的6412.50元后,尚应赔付86180.57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顺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人民财保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
鸿雨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肇事车辆由鸿雨燕公司委托武汉车驾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驾宝公司)向人民财保公司购买100万元商业保险,但因该保险公司与受托人之间的问题,导致鸿雨燕公司提供的保单与人民财保公司的系统登记不一致,鸿雨燕公司已将该保单信息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向银保监会及公安机关反映。一审在未核查清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本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限内,判令人民财保公司不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证据证明肇事司机卢伟成有过错,一审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卢伟成应按不超过10%的比例承担责任。三、根据顺丰公司与鸿雨燕公司的合同约定,本肇事车辆的保险是由鸿雨燕公司负责购买,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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