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柏基、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志球、李凤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50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柏基;梁志球;李凤婵
【当事人】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柏基梁志球李凤婵
【当事人-个人】黄柏基梁志球李凤婵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玉乐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赵文娟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玉乐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赵文娟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玉乐赵文娟
【代理律所】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柏基
【被告】梁志球;李凤婵
【本院观点】根据华信公司、黄柏基的上诉内容,本院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事发时梁某是否仍是华信公司的员工。首先,双方均确认梁某曾入职华信公司工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管辖权异议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华信公司、黄柏基的上诉内容,本院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事发时梁某是否仍是华信公司的员工。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均确认梁某曾入职华信公司工作。华信公司现主张梁某在2017年下半年已经离职,却不能提供离职手续等证据予以证实。其次,从梁志球、李凤婵提供的证据来看,在华信公司主张的梁某离职时间之后,梁某与时任华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柏基频繁通过沟通工作事宜,
黄柏基亦多次通知梁某搭载其回公司。再次,从事发当日梁某与朋友的记录、事发后梁志球与黄柏基的电话录音,可以看出梁某参与华信公司搬迁以及员工聚餐这一事实。黄柏基在之后的中也称梁某是华创的好员工等。由此,原审根据现有证据,对梁志球、李凤婵主张事发时梁某仍系华信公司员工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华信公司主张事发时梁某已非其公司员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华信公司、黄柏基应否对梁某醉酒后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上所述,梁某在参加华信公司搬迁后,由公司组织聚餐,聚餐时有黄柏基、梁某及华信公司其他员工。当晚8时30分左右宴毕,梁某驾车送黄柏基回家后并于9时17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扣除在途时间和到达后的聊天时间,结合梁某醉酒驾车(乙醇含量293.8mg/100ml)的事实,原审推定聚餐期间梁某大量饮酒符合常理。华信公司、黄柏基述称聚餐期间没有饮酒,与上述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华信公司搬迁后组织员工聚餐,在梁某醉酒后不但未妥善安排,反而指派梁某醉酒驾车搭载黄柏基回家。梁某作为公司员工,驾车搭载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基回家,双方的身份地位与该行为的发生具有内在联系,梁某驾车搭载黄柏基回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工作性质,华信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同时梁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性,即使基于公司的指派,亦应当有所判断,其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
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原审酌定华信公司承担事故损失70%的责任,梁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黄柏基,因事发时华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柏基作为股东且不能证明华信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华信公司、黄柏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6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柏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56: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5日晚,梁某与黄柏基及华信公司的其他员工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牛兄牛肉饭店吃饭。当晚20时30分左右,黄柏基叫梁某开车搭载其回家。抵达黄柏基家后,双方在楼下聊天达十几分钟,后梁某驾车离去。当晚21时17分许,梁某醉酒驾驶粤Y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沿南海区西樵镇官太线由环山路方向往樵高路方向行驶,行至官太线岭西黄飞鸿狮艺武术训练馆对开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
失控翻落路外池塘,造成车辆损坏、梁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争议焦点是梁某与华信公司、黄柏基就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问题。法院分析如下: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华信公司、黄柏基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华信公司无需赔偿梁志球、李凤婵626926.65元;3.改判华信公司无需赔偿梁志球、李凤婵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改判黄柏基无需对一审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梁志球、李凤婵承担。 综上所述,华信公司、黄柏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黄柏基、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志球、李凤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50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某1。
佛山汽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柏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乐,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婵。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华信天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黄柏基因与被上诉人梁志球、李凤婵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0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华信公司、黄柏基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华信公司无需赔偿梁志球、李凤婵626926.65元;3.改判华信公司无需赔偿梁志球、李凤婵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改判黄柏基无需对一审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梁志球、李凤婵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梁某并非华信公司员工,其事发当时已经是佛山市捷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猎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梁某和黄柏基分属两家公司,是朋友关系。案涉饭局中无人对梁某劝酒。3.本案起诉前华信公司股东已经由黄柏基变更为苏某1、李广锡,黄柏基不应对华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梁某酒后驾车,应承担主要责任。即使华信公司、黄柏基需要承担责任,也是对梁某进行人道主义补偿,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梁某醉酒超速驾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梁某送检血样乙醇成分含量达293.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梁某是华信公司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醉酒或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酒驾为法律所禁止,梁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放任事故发生,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3.梁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能因梁某与黄柏基同桌吃饭后醉酒驾驶车辆死亡,就将梁某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华信公司、黄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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