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914号 
佛山汽车【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罗礼东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黄伟林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罗礼东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黄伟林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小林罗礼东黄伟林 
【代理律所】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永安服务公司的案涉车辆于2019年1月完成维修。永安服务公司预交了案涉车辆的单日停运损失评估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永安服务公司上诉主张一审不予支持王某、乐某、戴某和谭某的误工费等损失有误。经审查,王某、乐某、戴某和谭某为案涉车辆的车上人员,永安服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本项目损失的主张权利人,故一审判决未对上述车上人员的误工费等损失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永安服务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永安服务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为36848元。经审查,一审法院委托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单日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显示案涉车辆的单日停运损失价格为188元,案涉车辆于2018年6月26日事故发生后至2019年1月7日完成维修共停运196天,根据案涉车辆的处理环节和流程,结合案涉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因素,考虑到事故发生后永安服务公司应该积极维修车辆,本院酌定永安服务公司的车辆停运损失为22560元(120天×188元/天=22560元)。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永安服务公司还上诉主张评估费5000元为必要支出,应由美登纸业公司、人民保险顺德公司承担。经审查,永安服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对受损的粤E××××学号车辆单日的停运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并预交评估费5000元,永安服务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车辆维修费28500元、拖车费850元,各方当事人均
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永安服务公司的损失共计56910元(28500元+850元+22560元+5000元=56910元)。因粤X××××9号车辆在人民保险顺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永安服务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人民保险顺德公司在交强险的相应责任限额项下先行赔偿,人民保险顺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合同的免责任条款向投保人尽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人民保险顺德公司还应对永安服务公司的车辆停运损失等予以赔偿。综上,人民保险顺德公司应向永安服务公司赔偿损失56910元。    综上所述,永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因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对本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导致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56910元;    三、驳回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元(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3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由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5:34 
【二审上诉人诉称】永安服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78775.5元,争议金额43875.5元。其上诉主要内容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王某、乐某、戴某和谭某是永安服务公司涉案车上的乘客,对于王某的误工费500元、乐某的误工费500元、戴某的误工费1246.3元、谭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和误工费4231.2元,在起诉前的协商赔偿时,人民保险顺德公司已经核定并同意赔偿,一审没有查明该事实,并且在本案中不予支持明显不当。如果要涉案车上的乘客自己起诉,无形中多了四件案件,为了几百元去起诉,不但当事人难以承受,同时还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二、永安服务公司涉案车辆因事故停运196天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事故停运损失为36848元(196天×188元/天=36848元)。本案不存在永安服务公司故意或过失导致停运196天,即不能认定永安服务公司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扩大”,一审采取酌定的方式认定停运损失为5640元,于法无据。三、评估鉴定费5000元是诉讼中必要的支出,应由被上诉人支付,一审对此遗漏,依法应予以处理。综上,永安服务公司的损失合计人民币78775.5元。    综上所述,永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因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对本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导致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9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
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礼东,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林,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登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登纸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顺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3499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永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3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