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A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Testing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 根据汽车和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检测的
特性而对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1:2018同时使用。从事车内空气污染物、禁限物质等化学分
析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
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从事汽车和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电磁兼容检测的实验室应同
时满足CNAS-CL01-A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
说明》的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附录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规定了汽车检测领域典型设备/场地核查频次要求,附录B规定了摩托车检测领域典型设备/场地核查频次要求。附录A和附录B的内容与本文件正文内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本文件代替CNAS-CL01-A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相对于CNAS-CL01-A005:2018,本次修订主要技术变化为:
——修改条款  6.2.2,明确了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人员要求;
——增加条款  6.2.2d),对从事乘用车气味感官评价人员提出相关要求;
——删除条款  6.2.5;
——修改条款  6.3.1a),增加了ABS 场地、智能网联车测试场地的要求;
——增加条款  6.3.1d),对汽车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环境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  6.3.3,细化了相关环境监控参数要求;
——增加条款  6.4.2,根据汽车领域检测特点,对不易移动的非永久控制大型设备的借用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  6.4.4,根据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特点,对自研设备及软件定型验证鉴定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  6.6.2b),修改了可变形壁障(蜂窝铝)的要求;
——增加条款7.2.1.5,对新开展检测项目的评审内容提出相关要求;
——删除条款7.4;
——增加条款7.5.2,对检测数据保存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7.7.2,增加了汽车整车排放道路法检测(车载排放分析系统
(PEMS))比对要求;
——增加条款7.8.1.2,对汽车和摩托车领域报告要求进行了明确;
——将附录  A 调整为附录  A 和附录B,并调整相关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CNAS 对汽车和摩托车及其相关零部件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汽车和摩托车检测是CNAS 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包括汽车和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的性能、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检测项目。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通用要求
5 结构要求
6 资源要求
6.2 人员
6.2.2 a) 从事汽车碰撞检测(包括模拟碰撞)、汽车和摩托车电磁兼容检测、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等使用及操作复杂测量系统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不满足要求的,至少应有10 年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汽车标志及名称实验室关键技术人员,如相关领域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人员、报告复核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要求外,还需具备本领域3 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且具备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方法偏离进行技术判断,对相关不符合工作进行评价并确定对结果影响程度的能力。
b)实验室对从事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包括车辆试验驾驶员)、零部件、材料等检测的人员均应进行相关检测知识、检测标准以及检测项目的作业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技术要求培训,并进行上岗前考核评价;应按要求确认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能力,能力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法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满足相应的试验驾驶技能素质要求。
c)从事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带电检测的人员应接受电工安全作业的培训,并保存培训的记录;从事汽车碰撞检测(包括模拟碰撞)、汽车和摩托车电磁兼容检测、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等使用及操作复杂测量系统的检测人员应接受过涉及仪器原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保存培训记录。
d)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组织培训考核且持证上岗,并持续保持评价能力,申请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机构至少应有  5 名以上相关能力检测人员。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a) 长期使用的试验场地应提供相应符合性证据,如: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ABS试验和弯道制动试验等对试验场地符合性有定期核查要求的,应按要求定期对试验场地的技术特性实施核查并保存记录;智能网联车及先进驾驶辅助系统测试场地的线形及标志、标线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b) 灯光测试暗室内应有良好的封闭防尘措施;在光度测试的整个区域内气流扰
动不得对测试精度造成不利影响;测量设备及传感器所在区域的温度应控制在(23±5)℃,传感器配备恒温控制(或补偿)装置除外;相对湿度不高于80%;应有相应的措施确保各光度计探头不受来自试验室墙壁、地面或室内物体的反射光的影响;在准备测量的状态下,各光度计探头所探测到的杂散光,其示值不得大于如下要求:前照灯、前雾灯:0.005 lx,信号灯:0.01 cd,回复反射器及回复反射材料:1.0 mcd/lx;有定期检测杂散光的监控数据记录。
c)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项目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注: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摩托车燃油系统性能实验室应具有有效的防静电和防
爆措施;发动机和测功机间连接轴需安装防护装置并具备相应人员安全隔离措施;气体燃料发动机实验室和氢燃料电池实验室应识别气体泄漏、意外失火等安全隐患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底盘测功机滚筒等旋转部件,应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设立警告标识;对开展电池组针刺检测实验室应具有防爆、失火等安全处理措施;侧翻试验台、驾驶室碰撞试验台周边应设立隔离带、隔离装置、警告标识等。
d)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应具有独立的评价间。评价间的建筑材料、内部设施及清洁器具等应保证室内
无异味。整车气味评价间内应配备具有过滤净化功能的换气系统,过滤装置应定期更换以确保气味评价环境舱内无异味,检测工作期间检测区内应保持微正压。
6.3.3 对场地和环境条件有要求的检测项目,应对场地和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并对关
键参数予以监控记录。
注:监控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除霜、除雾试验低温实验室的温度、冷空气流速,汽车碰撞实验室的标态间和假人标定间工作期间的温湿度,气囊点爆实验室温控间
的温湿度,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排放实验室、颗粒物质量称重室的温度、相对湿度、露点温度、大气压力,零部件环境试验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环境温度等。
6.3.5 临时使用的试验场地,应在检测作业指导书中规定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在使
用前应进行核查,以证实能够满足相应检测标准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并保存记录。
6.4 设备
6.4.1 a) 灯具检测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配光和光通量标准灯泡。
b) 阳光模拟及材料氙灯老化试验,应按试验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氙
灯灯管及过滤片。实验室应保存购置与更换氙灯灯管及过滤片的记录。
6.4.2 实验室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进行汽车整车道路性能检测时,对已获认可范围内
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借用不易移动设备为整车道路性能试验提供车辆质量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