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汽车实习标志
    为了规范汽车驾驶人员的实习行为,指导驾驶人员按照安全驾驶文明文明驾车,才能够使汽车实习能够顺利有效地进行,特此定制《内蒙古自治区汽车驾驶实习标志》。
    此标志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部、保险部统一制定,与公安部、公安厅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相结合,规定了在全区域内实施汽车驾驶实习的要求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汽车驾驶人员的实习行为、维护汽车驾驶学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此标准规定:
    一、此标志应以金或银材质制作,七十五毫米见方,可冲压或贴粘于汽车左前窗旁。汽车标志
    二、此标志用于汽车实习津贴车,每辆车只能安置一枚汽车实习标志,不能安置其他标志物。
    三、此标志应有实习学员的名字、通信地址和发证的当地交管部门的签字,发证的当地交管部门应签发汽车驾驶证成绩单,并以油印形式在此标志上显示。
    四、此标志安置完毕后,不得拆卸、更换或做任何更改,否则,汽车驾驶人无法进行实习,终止津贴有责任。
    五、汽车实习标志到期,应当在期限内申请续期和补办,否则,影响汽车驾驶人的实习。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汽车驾驶实习标志》发给的规定,汽车实习标志的安装,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部、保险部联合审批,由当地交管部门发给,申请人需提供核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及驾驶实习文件,符合条件才能领取标志,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部、保险部联合审核同意并签发汽车驾驶证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