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7
【字 号】宁政规字〔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牵头做好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六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反对垄断、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第八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有符合以下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场所。
  1.市场性质用地原则上不少于30000平方米,其中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车辆转移、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3.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要求。
  (三)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具备相关机动车登记和有资质的查验人员。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以本企业名义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各项收费,均须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利用电子商务模式开展线上展示、线下实体交易,更便捷地为交易双方服务。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做好车籍过户、车辆换牌、税收监管、票务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本市绕越公路之内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市场主办方应将设立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递交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审核受理发放营业执照后,市场主办方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递交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集成员单位进行论证,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相关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依据职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备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三)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等证明该车符合本市现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材料。
  (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五)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六)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经纪职业人员备案手续,申领《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四)解聘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收回《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五)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十四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商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三)按照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拍卖。
  (四)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必须一致。汽车直卖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成交的车辆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