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合同(通用15篇)
汽车抵押合同1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汽车直卖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七条 汽车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三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
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年 月 日
汽车抵押合同2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
,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
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