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 号】济政办发〔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下同),是指通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以及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由市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运力实施动态监测,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确定的年度调控规模组织实施。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及有管理职能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络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信息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络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监管平台并确保实时传输的承诺,服务器设置在我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提供服务器数据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的承诺),
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驾驶员管理考核制度、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制度、服务评价及投诉申诉制度、运价规则及公示制度、车辆审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维稳及应急处置制度、车辆调度及指令性运力保障制度等;
(八)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限期清理不合规车辆、驾驶员,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条款。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变更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或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济南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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