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7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梅
【审理法官】韩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杰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杰
【当事人-个人】赵杰
【当事人-公司】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堂亮
【代理律所】济南汽车网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赵杰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沃德公司是否应支付赵杰加班费18783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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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沃德公司是否应支付赵杰加班费18783元。对此,一审法院业已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依法阐明了判决理由,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沃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相关理由与一审相同,二审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44: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10日,赵杰到沃德公司工作,双方曾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于2018年5月18日,约定自2018年7月1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管理岗"。2018年3月28日,沃德公司任命赵杰为气门生产第19单元负责人。2019年5月,沃德公司撤销第19单元建制,6月,赵杰被安排到研发中心工作。 2018年5月28日工会表决同意《考勤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月30日,沃德公司下发[2018]第16号文件,即《考勤管理规定》,文件规定了关于考勤的相关事项,其中第六条第五项第六款载明“经相关领导安排或批准加班的,经本人要求、相关领导批准后,可以获得换休证明"。该文件在公司公告栏公示。 2019年8月,赵杰就补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济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820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赵杰支付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加班费1878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后沃德公司不符上述裁决,提起本案之诉。 诉讼中,双方对赵杰工资表无异议,该工资表中明确体现有加班费、延点费的计算。沃德公司主张工资明细表系通用格式,记载的加班费及延点费不能正确体现加班时间,该款项
实为公司福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对于赵杰的考勤方式存在争议,沃德公司提交了电子考勤表,赵杰提供了其自行在公司取得的纸质考勤表照片。沃德公司称因为未取得领导批准,所以对于赵杰加班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如果存在加班事实,认可仲裁委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对劳动关系无异议,争议为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加班费如何计算。根据赵杰提交的其2017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工资表工资明细,表中明确记载了大部分月份存有加班费与延点费,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工资表,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赵杰在沃德公司虽未取得领导批准,但存在加班事实。赵杰虽认为其加班费高于仲裁裁决金额,但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并未向法院起诉,而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的特殊处理机制,赵杰未向法院起诉,对赵杰主张另行计算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沃德公司对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赵杰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并无异议,法院不再重复计算,故沃德公司应支付赵杰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加班费1878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杰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加班费1878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沃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沃德公司无需支付赵杰加班费18783元或发回重审,赵杰承担上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沃德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杰的“加班"未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无需支付加班费。至于赵杰的工资表中有加班费一栏且部分月份该栏有金额出现,是因为赵杰当时是单元负责人,用人单位再给其发放其他奖金的时候采用了通用格式的工资表,把本应列为其他奖金的金额放在了加班费一栏内。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利决定采用何种格式的工资表,且有权自主决定给员工发放各种奖金。赵杰的加班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班事实不存在,不能用工资表倒推是否存在加班。仲裁和一审时沃德公司提交了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赵杰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办公楼上的人员,但未有相关证据。公司规定没有问题,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制定程序合法,就应执行,否则法律授权用人单位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又不支持,用人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制定规章制度。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赵杰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7754号沃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77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
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沃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沃德公司无需支付赵杰加班费18783元或发回重审,赵杰承担上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沃德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杰的“加班"未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无需支付加班费。至于赵杰的工资表中有加班费一栏且部分月份该栏有金额出现,是因为赵杰当时是单元负责人,用人单位再给其发放其他奖金的时候采用了通用格式的工资表,把本应列为其他奖金的金额放在了加班费一栏内。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利决定采用何种格式的工资表,且有权自主决定给员工发放各种奖金。赵杰的加班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班事实不存在,不能用工资表倒推是否存在加班。仲裁和一审时沃德公司提交了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赵杰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办公楼上的人员,但未有相关证据。公司规定没有问题,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制定程序合法,就应执行,否则法律授权用人单位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又不支持,用人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制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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