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RULE OF LAW
论市场监管中行政许可的简政放权
——以网约车为例
南京工业大学  施晨悦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特别是网约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时代,同时在市场监管中也面临了许多漏洞亟待修补。那么在现如今简政放权的时代背景下,对网约车行业是否要简政放权,如何简政放权,简政放权的力度如何把握,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网约车;行政许可;简政放权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5-0093-0002
一、引言
随着新时代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动了非常多产业的兴起。以网约车为例,在方便了人们出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监管的漏洞。小到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大到网约车司机抢劫杀人,此类案件屡
见不鲜。现如今,对待网约车问题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以及简政放权的力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网约车的发展及现存问题
(一)网约车的概述
网约车是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是共享交通出行模式之一,通过手机App叫车软件提供劳务,满足乘客的用车需求。网约车的价格公开透明,乘客可以根据不同平台对比价格从优选择,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打破了出租车的行业垄断。它的成功在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整个交易通过互联网完成,在不增加出租车的前提下,降低了乘客的出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同时给社会提供了数百万的岗位,加快了社会发展的步伐。
(二)网约车的现存问题大致说明
凡事都有两面性,网约车发展的不到十年,到现如今很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车辆安全不达标,司机驾驶水平参差不齐,各大网约车平台恶意竞争等。尤其是行业的市场监管不到位、准入机制存在漏洞,导致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空遇害案”“乐清女孩被害案”等危及乘客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令人震惊。那么究竟为什么会频频发生类似的案件?归根结底还是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市场准入许可不够完善。
三、网约车市场监管中的行政许可
(一)网约车面临的社会问题
1.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
在网约车还未问世的过去,出租车行业独占鳌头,垄断市场。网约车一出,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备受打击。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车辆和私家车注册网约车平台,传统出租车司机的运输业务大幅度减少。
而在2014年安徽省黄山市,2015年辽
宁省沈阳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为了
抗议网约车都发生过体性的出租车行业停
运事件。网约车的兴起引发的不满会激化为
社会体事件,增加了相关部门的执法压力,
最终扰乱社会秩序。
2.网约车市场监管空白
由于网约车是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不够完善,各大平台恶意竞争,从事网约车
工作的驾驶员们恶意竞争,通过价格优势赢
得竞争力,甚至导致公司经营能力持续下降。
各方人员纠纷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行业
秩序。综上所述,市场监管尤为重要。
3.网约车司机参差不齐
网约车的准入机制并没有传统出租车行
业如此严格,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人只要有
驾照都可以全职或者兼职从事网约车劳务服
务,这就导致市场鱼龙混杂。而网约车平台
对注册司机的审查仅仅停留在表面,而并没
有对司机进行实质审查,以致发生滴滴司机
抢劫、杀人等恶性事件发生,却没有良好完
备的惩戒机制去应对。
(二)网约车的行政许可探究
1.基于合法性的讨论
首先以出租车为例,根据《道路运输条
例》规定,将要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应该
向县级以上政府道路运输机构申请“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并基于该许可申请工商登
记,投入运输的车辆应该申请“车辆营运证”。
那么结合以上内容,根据对网约车实质属性
的判断,为网约车设定行政许可是合法。
2.网约车要不要设行政许可
为大众所熟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乘客的合
法利益和网约车的运营安全并加以规制,为
其设定行政许可,有助于实现其目的。那
么网约车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什么?我认
为,最重要的是对市场进行监管。因为发展
网约车的法律监管并不完善,各种问题频发,
所以急需市场监管。那么通过行政许可,将
网约车归入出租车的范畴,使其的经营活动
合理合法。行政许可对于网约车来说是市场
准入,对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驾驶人员而言
即构成非法经营。通过对注册司机资质的实
质性审查,对相关惩戒机制加以完善,这样
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网约车的安全性。
而在此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
国家明确表示,网约车服务是适应社会经济
发展需要的,所以对网约车进行行政许可显
得尤为重要。除此以外,为网约车设定行政
许可,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资源,促进社会
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网约车未出现时,乘客
在上下班高峰途中打出租十分困难。在网约
车出现后一些兼职司机可以顺路带上乘客,
一来缓解了“打车难”的情况,二来节约了
公共资源。而一些反对网约车设立行政许可
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网
约车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是在现如今,
人们对于网约车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政
府原先的观望态度也转变为了要采取措施规
制。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
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私家车的合法化对于缓解交通压力和保护城
市环境十分有用。为了规范网约车的运营服
务而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市场准入控制,省
去了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增加了
网约车的安全性。
四、网约车目前行政规制中所出现的
问题
(一)数量规制限制网约车发展
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为例,其公布的《关
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
知》中,提出了网约车和出租车要贯彻分向
发展和差异经营的意识,并且要根据各市经
济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拥堵情况、实际需求
量等因素综合考率出租汽车数量规模。
济南汽车网(二)过高的规制损害城市客运出行市
场的公平竞争
作者简介:施晨悦,生于1996年,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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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出台的网约车规制细则存在诸多妨碍城市客运出行市场公平竞争的因素。网约车规制不是单纯的与其他行业无关的政府规制,而是涉及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公平竞争问题。如果片面提高网约车的准入门槛,使得网约车准入门槛明显高于传统出租车,就会使网约车在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
时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其最终受害者是消费者。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五、网约车和简政放权
(一)什么是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是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本届政府的简政放权要求中央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锁定了改革和管理的底数。及时修改法律法规,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改革的布局更为周密,不仅是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改革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
简政放权,精简的是束缚着市场主体的“无形枷锁”和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放活的则是企业的活力、发展的动力和全社会的创造力。放管并重,意味着要以更有效的“管”促进更积极的“放”,使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效显现。
(二)网约车是否要简政放权以及限度
在目前简政放权的时代大背景下,对待
新兴的网约车行业,是否应该简政放权?简
政放权的限度如何把握?这是需要我们考虑
的问题。如上文所说,简政放权精简政府“管
理的手”,让企业更有生命力,使社会经
济加速发展的举措。而在简政放权的同时,
“管”也十分重要。如果对网约车约束的条
条框框太多,就容易和基础的一些法律、行
政法规相悖;但是如果“放权”的力度太大,
留有余地过多,也会带来各种社会问题,
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对于网约车简政放权的建议
1.完善网约车运营机制
网约车应该在合乎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
下,完善政府对网约车的治理框架。首先,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需求和情况制定合法
合理的网约车准入标准,寻一个最恰当的
饱和。其次,对平台惩戒机制的设计也要
完善,对于平台注册的司机,要以确保安
全的目的严格审查,一旦出现恶性事件,
绝对不能让平台脱责,要让乘客投诉有门,
放心乘车。
2.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在各行各业,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都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网约车行业也不能免
俗。除了在对平台注册的司机资质进行实质
审查以外,对网约车平台也要进行信息公开,
运用技术追踪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
让乘客在足够了解整个公司运行模式的情况
下放心乘车。还有就是要杜绝“刷好评返现”
的这种扰乱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结语
作为科技高速发展的21世纪,网约车
的出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提升了人们的生
活质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
济发展,功不可没。然而对于新兴事物,
简政放权尤其要谨慎。“放权”要合法合理,
“管”也要合法合理,要逐步完善机制,
考虑周全,到适合社会发展的最佳平衡点,
才能让网约车行业发挥其最大的社会价值,
才能让广大市民放心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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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84页)
其他长三角地区共同肩负着保卫长江生态的重任。检察机关利用其各种检察机关所具备的智能,打击非法排放污水犯罪的同时又督促相应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了其所属长江支流的生态环境,促进了该流域水资源生态的自我恢复。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犯罪案例的启示
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常常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对于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立案管辖中存在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冲突问题,各部门可以树立案件积极管辖理念,通过综合灵活运用各种管辖原则来协调管辖冲突,实现灵活刑事司法。公安机关要对于长江水域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主动积极立案查办,监察机关对其中涉及的职务犯罪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介入。对于检举、举报、揭发犯罪线索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指导,使其到正确的管辖机关报案。
保护水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但是抑制水污染污染最直接的手段是经济调控手段,针对企业的污水排
放质量方面,对排污企业收取相关排污费用,
对污水处理较好的企业给予奖励。针对企业
排放污水的总量方面,对超过排放总量要求
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支付排污费用,同时对
其排放污染的时间和方法予以控制,以减少
其对周边环境的损害。
四、结论
许多社会问题是由于水污染引起的,并
且至今处于尚未解决的状态。作为公民和企
业法人,自觉承担起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将会
使环境保护取得更好成效,反之恶意毁坏环
境最终也只会自食其果。国家应当采取多样
化和适当的手段在可预测的范围内努力消除
可能诱发水污染的因素。同时,在刑法发
挥指引作用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公民也将
自觉不把污水非法排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同时,也会助力我国污水处理技术的
进步。长江中下游地区属于经济发达地区,
长江流域范围广阔,污染环境犯罪者为逃避
监管而使用的非法手段极多,处理好长江流
域水污染犯罪的案件,对其他流域水污染治
理都将产生较强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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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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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网址链接:
v/website/
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
d=1a2e4fdfde474f50a5d2aae700a09d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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