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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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乐香辛料(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机场路2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Lau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波,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英,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涛,*,汉族,1995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济南大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腊山北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13L。
法定代表人:刘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东晖,*,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813XB。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乐香辛料(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乐公司)与被告岳涛、济南大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波、大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东晖、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岳涛、大正公司、人保公司赔偿海乐公司车辆损失30078元;2.请求判令人保公司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费用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岳涛、大正公司、人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4日,岳涛驾驶车牌号为鲁AT××**小型汽车,在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与案外人吕振昌驾驶车牌号为鲁AW××**小型汽车同向发生交通事故,岳涛负全部责任,吕振昌无责任。经查,车牌号为鲁AT××**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大正公司、在人保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此外,车牌号为鲁AW××**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海乐公司。
岳涛未作答辩。
大正公司辩称,车损与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一致,诉讼费由岳涛承担。
人保公司辩称,涉案车辆鲁AT××**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海乐公司合法损失。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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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岳涛驾驶车牌号为鲁AT××**小型汽车,在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与案外人吕振昌驾驶车牌号为鲁AW××**小型汽车由北向南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济南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的第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涛负全部责任,吕振昌无责任。
经查明,案外人吕振昌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W××**小型汽车车辆所有人系海乐公司,岳涛驾驶车牌号为鲁AT××**小型汽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另查明,鲁AW××**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海乐公司支出维修费30078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海乐公司的损失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海乐公司向本院主张车辆损失费30078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维修发票、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人保公司未举证证明大正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盖章,故本院认定人保公司未
对诉讼费等免责事项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故该部分费用应由人保公司承担。岳涛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乐香辛料(济南)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0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鹏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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