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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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军,*,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刘涛,*,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山东舜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钱铺街。
法定代表人:刘士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兴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绿地新都会科创大厦12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士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济南宁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殷家林村3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东风财务)与被告刘新军、刘涛、山东舜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加油站、兴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宁博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财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军、刘涛、山东舜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加油站、兴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宁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汽车网原告东风财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新军一次性还清所有应付款项共计649939.98元(其中截至2022年4月20日已拖欠月租金213115.68元,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9092.94元,未到期应付租金426231.36元,冲抵租赁保证金0元,律师费1500.00元),并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原告东风财务收回所有应收租金日止,以被告刘新军拖欠的所有应付未付的租金639347.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后续违约金;2.被告刘涛、兴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舜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加油站、济南宁博运输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新军与原告东风财务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编号∶RSG***********),依照该合同约定,原告东风财务依据被告刘新军的申请,出资1113000元购买合同所列车辆;《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详见合同文本)。被告刘涛、兴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舜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加油站、济南宁博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刘新军在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东风财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刘新军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而被告刘涛、兴油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舜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加油站、济南宁博运输有限公司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原告东风财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庭审中核实,原告东风财务原诉请中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系笔误,实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4月21日。
被告刘新军、刘涛、山东舜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加油站、兴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宁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原告东风财务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综合分析后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融资合同》约定出租人为东风财务;承租人为刘新军。
二、《融资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三、《融资合同》编号:RSG***********。
四、《融资合同》约定内容:被告刘新军将其购买的融资车辆出售给原告东风财务,再从原告东风财务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原告东风财务支付租金。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融资车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所有权由原告东风财务取得。被告刘新军委托并授权原告东风财务于本合同生效并满足融资款支付条件后,直接将前述融资款作为被告刘新军购车款,以被告刘新军名义一次性支付至济南志达海成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告东风财务处开立的一般账户或济南志达海成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外部银行账户。本《融资合同》下由被告刘新军承担的融资总租金人民币1113000元,被告刘新军应自原告东风财务向济南志达海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项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租金,月租金35519.28元。每月租金支付日不得晚于当月10号,如租金支付日的确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具体以被告刘新军的还租计划表或原告东风财务的通知为准。被告刘新军应将每月实际应支付租金及时足额存入其在原告东风财务合作扣款银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卡内,并授权该银行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无需被告刘新军另行授权和确认)按原告东风财务指令进行扣划,如被告刘新军还款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资金少于被告刘新军当月实际应付租金金额,原告东风财务合作扣款银行将无法完成扣款,从而导致被告刘新军支付租金逾期。租赁期
限36期(原告东风财务提交的还款明细表载明的还款期限为从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如被告刘新军逾期支付租金,自当月租金应支付日的次日起,原告东风财务有权就逾期款项按日0.5‰的标准向被告刘新军计收违约金,直至被告刘新军付清当月应付租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当月租金金额-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保证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0.5‰×逾期天数。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即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承担因逾期拖欠或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