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新车上牌被撞坏 车主投诉获赔偿
去年,消费者先生以26万元的价款在福建省龙海市二农车行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由车行负责为该车上牌。然而,当苏先生按照约定时间到车行提车时,被告知新车出了意外。原来,车行在帮其办理上牌手续时,由于工作人员驾驶不当导致撞车。苏先生觉得自己购买新车尚未接过车钥匙,就被车行撞坏,实在太冤枉,于是要求车行赔偿。双方由于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交涉未果。之后,苏先生拨通了龙海市12315。
龙海市12315投诉台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过调查,证明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认定,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尚未提车,车辆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车辆毁损的风险应由车行承担。车行汽车上牌服务是附加在购车合同中的一项销售行为,其工作人员在上牌服务环节出现问题,理应由车行负责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车行负责修复车辆并赔偿消费者2.3万元。
汽车自燃引纷争 维修费4S店担八成
山东省青岛市消费者李先生于2012年3月在4S店购买了一辆大众新途安1.4T轿车,行驶了8.9万公里。2016年,该车发生自燃,造成直接损失10.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围绕车辆自燃的起因和维修费用问题,李先生与4S店发生争议。李先生认为,自购车后,他的车辆一直由4S店维修保养,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勘查中未发现外来物品引发保险盒盖火灾前被移动的现象,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因此自己使用过程中无过错。4S店专业人员未告知其行驶结束后,涡轮增压会造成车辆温度过高引发汽车自燃,所以4S店应对事故负全责。4S店方面认为,李先生的车辆已经过保修期,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应当承担折旧费,汽车自燃的责任和维修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随后,李先生向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河西路市场监管所投诉。
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车主将车送4S店进行维修,4S店承担维修费用的80%,车主承担20%,并按汽车“三包”规定进行质保。
订金收得干脆 交车一拖再拖
2016年1月2日,祝先生在浙江省义乌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国产汽车,于当日付订金3000元。销售公司承诺1月20日交付车辆,并表示交付车时再签购车协议。到了交车的日子,商家告知祝先生2月2日再来提车。可到了第二次约定的提车日,车辆仍未能交付,商家要求祝先生2月22日再来提货。祝先生不同意,要求退还订金。可商家表示,车已订,正在等待到货,不能退订金。无奈之下,祝先生只好再等。2月22日,商家再度告知祝先生,车在途中未到货。祝先生此时不再信任该商家,坚决要求退还订金。双方协商无果,祝先生遂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
在调解过程中,福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该款汽车春节期间比较畅销,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而销售商又不想失去祝先生这笔生意,所以借口一拖再拖。
后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祝先生订金,并赔偿500元损失费。祝先生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保险押金两年不退 强制交易于法不容
2016年7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称:2014年3月26日,其在肃州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预付保险押金2000元,押金条注明“2014年保险押金”。但张女士在预付全部车款和购买该公司指定的保险后,商家一直未退还这笔押金。张女士与商家协商,商家又以2016年以后张女士未在该处购买保险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张女士认为不合理,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解决。
经核实,投诉属实。执法人员及时与商家联系进行协调,并向其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内容。
最终,商家退还消费者2000元保险押金,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责令商家改正强制交易行为。
节能补贴有政策 购车优惠莫混淆
2015年11月,张先生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某4S店以159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上海大
众凌渡230TSI轿车。购车时,销售人员明确告诉张先生该车无法享受节能补贴。此后,张先生经过查询,发现这款汽车已入围节能环保汽车推广目录,按照国家政策,可享受3000元节能补贴。于是,张先生多次到4S店交涉,要求兑现节能补贴,但4S店均以该车打折促销、节能补贴已包含在购车优惠款中进行敷衍。无奈之下,张先生于2016年1月向高坪区消委会投诉。
高坪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因此,该4S店存在违规行为。
经调解,4S店兑现给付张先生3000元节能补贴。
销售合同存笔误 商家管理须规范
去年,安徽省黄山市的程先生向黄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某4S店预订了一款汽车,合同上的价格为10.7万元,可去提车时,4S店方面告知要付11.7万元。
接到投诉后,黄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迅速赶赴4S店。经了解,程先生所诉情况属实。因为具体负责此事的4S店业务员新上岗,业务不熟,在与程先生议价时口头约定为11.7万元,但在起草合同时笔误写成了10.7万元。
后经调解,4S店同意全额退给程先生购车订金,并支付程先生经济损失费900元。程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调解人员同时要求4S店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从严把关,确保销售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杜绝类似的问题。
轿车漏油车行不管 工商助力维权获赔
2016年1月,消费者袁先生在重庆市开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CRV汽车。3月份汽车出现发动机漏油现象,袁先生立即与车行联系,希望到4S店更换发动机。车行维修部拖延10多天无果,袁先生遂投诉至工商部门。
开县工商局云枫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安排双方进行调解。经确认,该车发动机漏油情况属实,系汽车本身质量问题。
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车行负责与4S店联系,为袁先生更换价值4万元的发动机,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规定,补偿袁先生交通费用2500元。
合格证抵押有风险 买了新车难上牌
2015年9月,北京市消费者汤女士经过多方比较,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提车后因4S店未向其提供车辆合格证,新车无法办理牌照。汤女士上门去要说法,4S店工作人员告诉她合格证还留在厂家那里,暂时无法提供,让她等一等。而这一等竟达半年之久。无奈之下,汤女士向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右安门工商所投诉。
经过执法人员深入调查了解,一项在汽车销售市场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浮出水面。原来,汽车销售行业需要流动资金较多,车商为减轻压力,让自己手中握有更多的资金,普遍会采取“车辆合格证抵押贷款”的融资模式。其做法大同小异,一般来说,汽车经销商会用车辆合格证在银行抵押贷款付购车款,车卖出后再去银行解除抵押,赎回车辆合格证。而这种抵押模式让消费者承担了较大风险。
后经工商执法人员耐心调解,4S店承认是自己资金没有到位,导致未能及时从银行赎回汤女士的车辆合格证。之后,4S店主动补救,让汤女士拿到了车辆合格证。
新车刚买出问题 调解无果上法院
2015年5月,山西省忻州市消费者张先生在网上看到广汽中兴GX3汽车的广告,受“三菱全铝发动机、德国格特拉克变速器、SUV底盘”等宣传内容的影响,出资购买了这款车。两周后,张先生发现车子前部有异响,经厂方售后服务站检查,确定是变速器发出的声音。对此,厂方提出更换变速器并免费保养数次的解决方案,但张先生认为刚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就被拆开修理,厂家应在更换变速器后再给一定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张先生向忻州市消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