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江、李艾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32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琳山申子西胡睿 
【审理法官】卢琳山申子西胡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建江;李艾仙;李朝钢;李朝勇;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王建江李艾仙李朝钢李朝勇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建江李艾仙李朝钢李朝勇 
【当事人-公司】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静 
汽车上牌费用【代理律所】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建江 
【被告】李艾仙;李朝钢;李朝勇;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认定的责任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认定的责任是否合理。双方对赔偿金额不持异议,关于责任划分,因死者李万元受雇于王建江,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且李万元是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虽死者李万元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王建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酌情认定王建江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此王建江应向被上诉
人赔偿损失293677元,705253.35元×70%-200000元﹦293677.3元(保险公司已赔付200000元)一审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王建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祁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祁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王建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艾仙、李朝钢、李朝勇因李万元死亡而遭受的损失293677.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2.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092.5元,由王建江负担4860元,由李艾仙负担52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王建江负担3021元,李艾仙负担12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40:56 
王建江、李艾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7民终3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照俊,祁县古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艾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勇。
     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侃,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在晋中市榆次区辽阳路某某锦绣花园底商某某东及某某。
     负责人:王秉赢,职务:经理。
     上诉人王建江因与被上诉人李朝钢、李艾仙、李朝勇、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建江上诉请求:一、请求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减少上诉人王建江201050.68元的赔偿义务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责任依据不足,导致计算赔偿金额有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上诉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总额705253.35元不持异议,上诉人认为由于本案受害人李万元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依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故此上诉人认为最高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52626.67元,由于上诉人为本案车
辆在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限额为2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在赔偿时应减去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的200000元,上诉人应承担152626.67元。
     李艾仙、李朝钢、李朝勇共同辩称,赔偿顺序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一审赔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李万元为雇佣关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李艾仙、李朝钢、李朝勇向一审法院诉称:要求王建江赔偿80万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王建江、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庭前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损失减少为734509.21元。事实与理由:李艾仙是受害人李万元的妻子,李朝钢、李朝勇是受害人的儿子,2019年11月5日1时6分许,李万元驾驶晋K×××某某号、晋K×××某某半挂车(王建江、祁县顺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沿44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离碛线交叉口路段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致使李万元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李万元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万元经过住院,但无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李万元抢救无效死亡,车主及保险公司本应积极赔偿,但其至今未
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73450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