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1
【字 号】青政发〔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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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6〕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
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制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统一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逐步推进出租汽车全域统筹。
  (二)实行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实行经营权许可给出租汽车企业制度,新增运力全部实行公车公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需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履行责任承诺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经营主体,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车辆购买由个人出资的,经营权所有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管理服务合同,非出资人原因,企业不得拒签;管理服务合同发生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公司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权。
  (三)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
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营资质管理,推广使用驾驶员电子从业资格证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经营服务标准规范,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并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驾驶员,依法核减经营权数量或吊销从业资格。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深化“红飘带”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通过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新兴业态的创新发展。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车辆,应当符合我市网约车相关规定的要求条件。网约车相关数据要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保证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
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当鼓励并规范其发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和非法营运进行界定。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建设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