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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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华世通合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3184号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万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38号1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吴述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宏源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李家庵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宝,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世通合众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青岛万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
源泰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宏源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万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宏源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明好
审判员  孙海翔
青岛汽车网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高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