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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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海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牛志海。
被执行人:秦义,*性,1974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7820.07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9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
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7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的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金额较少,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青岛汽车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刘文杰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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