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1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阎鹏井慧邢友峰
【审理法官】阎鹏井慧邢友峰
青岛汽车网【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青岛金途运输有限公司;牛西迎;宁方鲁;齐印岭;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即墨市华航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岛金途运输有限公司牛西迎宁方鲁齐印岭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即墨市华航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牛西迎宁方鲁齐印岭
【当事人-公司】青岛金途运输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即墨市华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青岛金途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牛西迎;宁方鲁;齐印岭;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即墨
【本院观点】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0:02:39
青岛金途运输有限公司、牛西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10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汽车产业新城王蓝路东。
法定代表人:栾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西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方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印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某某徐州北路某某利宇恒大厦某某某某。
负责人:石琢,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某某一汽金融大厦某某某某div>
负责人:赵烨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即墨市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众合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金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西迎、宁方鲁、齐印岭、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即墨市华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
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因与宁方鲁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青岛金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