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孙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伍亚荣鲁宇于水清 
青岛汽车网【审理法官】伍亚荣鲁宇于水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孙海英;秦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孙海英秦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海英秦磊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景峰 
【代理律所】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被告】孙海英;秦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新证据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损失评估过程中上诉人指派的人员与孙海英代理人均到场对车辆现状、受损配件等情况予以确认,评估机构据此作出损失评估意见具备充分依据。二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推翻其在评估中作出的确认,同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维修花费,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2:1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孙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14148号
(2020)鲁02民终14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全兴,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丽,青岛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秦磊。
     原审被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慧,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海英,原审被告秦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为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0000元(不服金额25660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青岛新业价评字(2019)第317号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依法不应予以采纳。评估费3800元,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所支出的交通及误工费1000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首先,上诉人涉案车辆的注册日期为2005年4月14日,截至事故发生之日,涉案车辆鉴定的维修价值已经远高于实际价值,应当对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然后直接推定涉案车辆全损,而不是进行维修。其次,上诉人工作人员在与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时,明确表示涉案车辆存在部分配件未维修和以副厂的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的情况,但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中所记载的配件金额全部按照原厂的价格进行鉴定,这明显使车辆实际的维修价格远低于鉴定金额,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孙海英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秦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孙海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1060元,施救费800元,
评估费3800元,共计65660元。2019年9月14日15时34分许,被告秦磊驾驶鲁B×××××号车辆沿亚和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埠惜路亚和二路路口时,与李淑芳驾驶车辆沿埠惜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后,被告秦磊驾驶车辆失控,又与李尧胜驾驶原告的鲁B×××××号车辆停在路口西侧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李尧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秦磊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4日15时34分许,被告秦磊驾驶鲁B×××××号车辆沿亚和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埠惜路亚和二路路口时,与李淑芳驾驶车辆沿埠惜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后,被告秦磊驾驶车辆失控,又与李尧胜驾驶原告的鲁B×××××号车辆停在路口西侧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李尧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秦磊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鲁B×××××号车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青岛新业价评字(2019)第317号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结论为:鲁B×××××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金额为61060元,原告交纳评估费3800元。另原告因本次事故缴纳施救费800元。被告人寿财险股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
法通知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派本案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原、被告的质询。鉴定人员姜伟娟出庭接受质询所支出的交通及误工费为1000元。
     另查明,被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鲁B×××××号车登记车主,被告秦磊是车辆肇事时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期间该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