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港股份业务字[2013]145号
关于发布“大连港内贸进出口散杂货物
业务部、财务部、杂货码头公司、庄河码头有限公司、散粮码头公司、矿石码头公司、客运总公司、汽车码头公司、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油品码头公司、大连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旅顺港务公司、OTD、铁路公司: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精神,结合辽宁省物价局在港口收费检查中提出的相关建议和要求,现将“大连港内贸进出口散杂货物港口作业包干费”等自主定价的费率标准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公示内容
表1、大连港内贸进出口散杂货物港口作业包干费率表
表2、大连港外贸进出口散杂货物岸上作业包干费率表
表3、大连港铁路公司港铁作业包干费率表
表4、大连港散杂货物堆存保管费率表
表5、大连港仓库、堆场、储罐使用费率表
表6、大连港散装液体内贸港口作业、外贸岸上作业包干费率表
表7、大连港汽车码头作业费率表
表8、大连港集装箱堆存保管费率表
附件、装卸货物品名分类说明
二、计费说明与要求
1、本次发布的费率为货物在港口发生的常规性劳务作业收费,不含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定价管理的装/卸作业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客户申请的辅助性劳务作业收费。
2、内/外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外贸货物装/卸船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船舶港口费等收费,按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现行规定另外收取。
3、客户申请的辅助性劳务作业费、长大笨重货物的加成费等费用,在公示费率基础上,按“备注”要求另行加收。
4、通过杂货码头、矿石码头、散粮码头的铁路进出港货物,港铁作业包干费由码头公司代收代付,具体执行标准由铁路公司与码头公司协商确定;通过其他码头的铁路进出港货物和集装箱以及铁路公司专属客户的货物,港铁作业包干费由铁路公司自行收取。
5、外贸进出口货物同时计收“装/卸船费,节假日、夜班作业附加费,岸上作业包干费”时,可以合并为“装/卸船作业包干费”开具计费票据和发票。
6、本次发布的费率为含税价,相关单位(大连港石化、OTD除外)可将本次发布的费率作
为公示版,负责在经营场所公示;亦可在本次发布的费率标准下,结合市场情况,制定和公示本单位执行标准,报备业务部。
大连港石化、OTD在维持现有收费模式的原则下,自行制定和公示本码头作业费率,并报备业务部。
7、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稳步推进“营改增”工作。严格落实集团“关于下发《大连港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确保相关业务顺利衔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大连港股份《关于公示港口作业包干费率的通知》—连港股份市场字(2011)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港口包干费 费率标准 通知
抄送:万通物流公司、大连港石化有限公司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5日印发
表1
大连港内贸进/出口散杂货物港口作业包干费率表
编号 | 货 类 | 进出港 方式 | 费 率 (元/计费吨) | 计费 单位 | ||
散 装 | 1 | 煤炭 | 汽车 | 28.00 | W | |
火车 | 33.00 | |||||
廊道 | 22.00 | |||||
2 | 矿砂、矿粉(不含铁矿砂、铁矿粉)、矿石、碎石、砂土、 炉渣、花土、水泥、水泥熟料 | 汽车 | 26.00 | |||
火车 | 31.00 | |||||
3 | 铁矿砂、铁矿粉 | 汽车 | 30.00 | |||
火车 | 35.00 | |||||
4 | 焦炭、沥青焦、硫磺、石油焦、海绵铁 | 汽车 | 31.00 | |||
火车 | 36.00 | |||||
5 | 糖、盐、化肥 | 汽车 | 29.00 | |||
火车 | 34.00 | |||||
6 | 玉米 | 汽车 | 39.00 | |||
火车大连汽车 | 44.00 | |||||
廊道 | 28.00 | |||||
7 | 黑麦、粮食、大麦、大豆、荞麦、燕麦、 | 汽车 | 39.00 | |||
火车 | 44.00 | |||||
8 | 饲料、麸皮、玉米芯粉、甜菜粕、豆粕、鱼粉、淀粉、蛋白粉、米糠、纯碱 | 汽车 | 33.00 | |||
火车 | 38.00 | |||||
包 装 | 9 | 沙土、炉渣、花土、水泥、水泥熟料、矿石、矿砂、矿粉、碎石、 | 汽车 | 39.00 | ||
火车 | 44.00 | |||||
10 | 硫磺、石灰、海绵铁、焦炭、沥青、石油焦、沥青焦、 | 汽车 | 34.00 | |||
火车 | 39.00 | |||||
11 | 糖、盐、化肥 | 汽车 | 32.00 | |||
火车 | 37.00 | |||||
12 | 燕麦、黑麦、粮食、大麦、大豆、荞麦、 | 汽车 | 40.00 | |||
火车 | 45.00 | |||||
13 | 饲料、麸皮、玉米芯粉、甜菜粕、豆粕、鱼粉、淀粉、蛋白粉、米糠、纯碱 | 汽车 | 36.00 | |||
火车 | 41.00 | |||||
14 | 玉米 | 汽车 | 43.00 | |||
火车 | 45.00 | |||||
其 它 | 15 | 钢坯、钢锭、生铁、金属块锭、钢材、钢轨、钢管(石油套管除外)、合金铁 | 汽车 | 27.00 | ||
火车 | 32.00 | |||||
16 | 废碎金属 | 汽车 | 40.00 | |||
火车 | 45.00 | |||||
17 | 平板玻璃、瓷砖、大理石、加工成型的石料、砖瓦、花岗石 | 汽车 | 36.00 | |||
火车 | 41.00 | |||||
18 | 树脂、切片等化工固体制品、石蜡 | 汽车 | 22.00 | W/M | ||
火车 | 27.00 | |||||
19 | 木材、化工液体、油漆、生漆、染料、颜料、动物油、植物油、矿物油、各种籽实(仁)、五金、铸铁管、套管、冷冻货物 | 汽车 | 30.00 | |||
火车 | 35.00 | |||||
20 | 各种纸、纸浆、人造板、轮胎、橡胶 | 汽车 | 45.00 | |||
火车 | 50.00 | |||||
21 | 组成车辆 | 轿车 | 汽车 | 25.00 | ||
火车 | 30.00 | |||||
其它 | 汽车 | 21.00 | ||||
火车 | 26.00 | |||||
22 | 危险货物 | 一级 | 汽车 | 35.00 | ||
火车 | 40.00 | |||||
二级 | 汽车 | 25.00 | ||||
火车 | 30.00 | |||||
23 | 笨重货物 | 设备 | 汽车 | 60.00 | ||
火车 | 75.00 | |||||
其它 | 汽车 | 43.00 | ||||
火车 | 48.00 | |||||
24 | 轻泡货物 | 汽车 | 16.00 | |||
火车 | 21.00 | |||||
25 | 列名外货物 | 汽车 | 20.00 | |||
火车 | 25.00 | |||||
注:
1、表内费率不包括货物港务费、港铁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以及客户申请的装/卸汽车、过磅、倒载、挑票、翻垛、倒垛、拆包、灌包、串袋等其他非常规性劳务作业费。
2、港铁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过磅费等按公示标准另行计收;货物港务费按交通部现行标准另行计收。
3、对货物进行挑票、翻垛、倒垛、拆包、灌包、串袋以及因冻结等原因而进行的敲、铲、刨、拉作业的,每项次按相应货类汽车进出港方式费率的20%加收包干费。
4、进出口货物在港内发生二次倒载作业,按相应货类汽车进出港方式费率的40%加收包干费(含装卸车)。
5、组成车辆在港内发生倒载作业,无动力的,按相应货类汽车进出港方式费率的40%加收包干费;有动力的,轿车按15.00元/辆次、其他车辆按20.00元/辆次加收包干费。
6、经港方同意,装/卸船作业全由非港方工人操作且不使用港口机械和工具的货物,按相
应货类费率的10%计收包干费;只由港口工人或只由港口机械装/卸船的货物,按相应货类费率的50%计收包干费。
7、租用浮吊(费用自负)、或经港方同意自带机械装/卸船的货物,按相应货类费率的70%计收包干费。
租用港口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的,由双方协商付费。
8、货物或车辆采用“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以下计收包干费:
使用港口动力和工人,按相应货类费率的80%计收;不使用港口动力,只使用港口工人,按相应货类费率的50%计收;不使用港口动力和工人,按相应货类费率的30%计收。
9、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的散杂货物,按相应货类费率的100%加收包干费。
10、入港后未装船又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除按实际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外,作业过程全部由港口完成的,按相应货类费率计收包干费;作业过程由港口和提货方共同完成的,按
相应货类费率的60%计收包干费;作业过程全部由提货方完成的,按相应货类费率的30%计收包干费。
11、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双方协商加成比例;笨重超长木材按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12、超长货物按以下加收包干费:
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率的50%加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的100%加收;长度超过20米满3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的150%加收;长度超过30米,包干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13、采用双机装卸船的货物,按相应货类费率的100%加收包干费。
14、单重满50吨的货物,包干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15、舱内翻装,按相应货类费率的50%加收包干费;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计收费用。
16、使用港口机械装/卸汽车、或使用港口机械进行火车二次装/卸作业的,按相应货类费率的20%加收包干费。
17、使用港口计量器具衡重的货物,按1.50元/吨加收包干费。
18、散粮筒仓倒仓作业的,按汽车进出港方式费率的30%加收包干费。
19、人、机待时收费标准:
技术工13.70元/小时,普通工9.20元/小时;装卸机械4.20元/负荷吨·时。
20、表内“组成车辆”费率不适用于汽车滚装专用码头;“危险货物”费率不适用于油品及液体化工品专用码头。
表2
大连港外贸进出口散杂货物岸上作业包干费率表
编号 | 货 类 | 岸上作业包干费 | 计费 单位 | ||||
进出港 方式 | 费 率 元/计费吨 | ||||||
散 装 | 1 | 煤炭、硫酸渣、腐植酸、矿砂、矿粉(铁矿砂、粉除外)、铁矿石(块矿)、磷灰土、砂土、碎石、卵石、水泥、水泥熟料、盐、化肥 | 汽车 | 8.00 | W | ||
火车 | 13.00 | ||||||
2 | 铁矿砂、铁矿粉 | 汽车 | 8.00 | ||||
火车 | 13.00 | ||||||
3 | 焦炭、半焦、原矿(包括块矿、但铁矿石除外)、铜精矿(砂)、硫精矿(砂)、锌精矿(砂)、铅精矿(砂)、块煤、加工成型的石料、砖瓦、氧化铝、纯碱、鱼粉、 | 汽车 | 8.00 | ||||
火车 | 13.00 | ||||||
4 | 粮食、大豆、豆粕、大麦、燕麦、黑麦、饲料、糖 | 汽车 | 18.00 | ||||
火车 | 18.00 | ||||||
包 装 | 5 | 煤炭、各种矿石(包括块、砂、粉矿)、砂土、盐、化肥 | 汽车 | 8.00 | |||
火车 | 13.00 | ||||||
6 | 水泥、纯碱、鱼粉 | 汽车 | 9.00 | ||||
火车 | 14.00 | ||||||
7 | 粮食、大豆、豆粕、大麦、燕麦、黑麦、饲料、糖 | 汽车 | 15.00 | ||||
火车 | 20.00 | ||||||
其 他 | 8 | 钢坯、钢锭、生铁、金属块锭、钢材、钢轨、钢管 | 汽车 | 10.00 | |||
火车 | 15.00 | ||||||
9 | 废碎金属 | 汽车 | 9.00 | ||||
火车 | 14.00 | ||||||
10 | 笨重货物 | 设备 | 汽车 | 13.00 | W/M | ||
火车 | 18.00 | ||||||
其他 | 汽车 | 8.00 | |||||
火车 | 13.00 | ||||||
11 | 组成车辆 | 轿车 | 汽车 | 7.00 | |||
火车 | 12.00 | ||||||
其他 | 汽车 | 5.00 | |||||
火车 | 10.00 | ||||||
12 | 各种纸、纸浆 | 汽车 | 9.00 | ||||
火车 | 14.00 | ||||||
13 | 橡胶 | 汽车 | 9.00 | ||||
火车 | 14.00 | ||||||
14 | 木材 | 汽车 | 8.00 | ||||
火车 | 13.00 | ||||||
15 | 危险货物 | 一级 | 汽车 | 12.00 | |||
火车 | 17.00 | ||||||
二级 | 汽车 | 9.00 | |||||
火车 | 14.00 | ||||||
16 | 轻泡货物 | 汽车 | 7.00 | ||||
火车 | 9.00 | ||||||
17 | 冷冻货物 | 汽车 | 8.00 | ||||
火车 | 13.00 | ||||||
18 | 列名外货物 | 汽车 | 7.00 | ||||
火车 | 12.00 | ||||||
注:
1、本表费率不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港铁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以及客户申请的装/卸汽车、倒载、过磅、挑票、翻垛、倒垛、拆包、灌包等其他杂项作业费。
2、港铁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过磅费等按公示标准另行计收;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其他杂项作业费按交通部现行标准另行计收。
3、倒载作业,货物、无动力的组成车辆,按内贸进出口相应货类汽车进出港方式费率的40%加收包干费(含装卸车);有动力的组成车辆,轿车按15.00元/辆次、其他车辆按20.00元/辆次加收包干费。
4、入港后未装船又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除按实际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外,作业过程全部由港口完成的,按内贸进出口相应货类费率计收包干费;作业过程由港口和提货方共同完成的,按内贸进出口相应货类费率的60%计收包干费;作业过程全部由提货方完成的,按内贸进出口相应货类费率的30%计收包干费。
5、使用港口机械装/卸汽车、或使用港口机械进行火车二次装/卸作业的,按内贸进出口相应货类费率的20%加收包干费。
6、使用港口计量器具衡重的货物,按1.50元/吨加收包干费。
7、超长货物按以下加收包干费:
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率的50%加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的100%加收;长度超过20米满3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的150%加收;长度超过30米,包干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8、单重满50吨的货物,包干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9、散粮筒仓倒仓作业的,按内贸相应货类汽车进出港方式费率的30%加收包干费。
10、表内“组成车辆”费率不适用于汽车滚装专用码头;“危险货物”费率不适用于油品及液体化工品专用码头。
表3
大连港铁路公司港铁作业包干费率表
取送地 | 疏运货类 | 费率 |
元/标吨 | ||
大港区(港内) | 杂货 | 3.10 |
大连湾 | 杂货 | 3.10 |
大窑湾 | 杂货 | 3.10 |
新港 | 油品 | 6.95 |
矿石码头 | 矿石 | 3.05 |
注:使用铁路公司轨道衡进行衡重计量,按1.50元∕吨加收包干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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