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龙、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6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学超于晓梅宁宁 
【审理法官】杨学超于晓梅宁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文龙;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文龙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文龙 
【当事人-公司】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恒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恒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瑞恒 
【代理律所】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汽车
【原告】刘文龙 
被告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文龙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000元(自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龙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000元(自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止)。2.判令被告支付劳动保险30000元(以社会保险缴费为准,其中包括交保险滞纳金、利息,自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止)。3.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28800元(自2004年7月至2020年6月,共16个月,按1800元/月为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高级工补助42元,取暖补贴138元)。4.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41736元(以2020年3月份失业保险1739元/月为标准,共计24个月)。5.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9月起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月的工资(按1800元/月为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高级工补助42元,取暖补贴138元)。6.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起直
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月的劳动保险金(以社会保险缴费为准,其中包括交保险滞纳金、利息)。7.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8月起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月的生活费(按1476元/月为标准,其中80%的最低工资标准1296元,高级工补助42元,取暖补贴138元)。8.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刘文龙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2019)辽0213执2817、2824号执行裁定书2份、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投诉书、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曲万涛人口信息查询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退回的邮件,并依据以上证据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的工资,按月工资标准1800元计算。2.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04年7月至2020年10月21日,按1800元乘以16.5个月)。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需查明的事实发生变更,应在明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基础上,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与其他事实一并查明后,据实下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还上诉人刘文龙。 
【更新时间】2021-11-06 01:56:34 
刘文龙、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26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恒,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长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曲万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文龙因与被上诉人大化集团大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
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龙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000元(自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止)。2.判令被告支付劳动保险30,000元(以社会保险缴费为准,其中包括交保险滞纳金、利息,自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止)。3.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28,800元(自2004年7月至2020年6月,共16个月,按1800元/月为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高级工补助42元,取暖补贴138元)。4.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41,736元(以2020年3月份失业保险1739元/月为标准,共计24个月)。5.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9月起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月的工资(按1800元/月为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高级工补助42元,取暖补贴138元)。6.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起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月的劳动保险金(以社会保险缴费为准,其中包括交保险滞纳金、利息)。7.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8月起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月的生活费(按1476元/月为标准,其中80%的最低工资标准1296元,高级工补助42元,取暖补贴138元)。8.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刘文龙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2019)辽0213执2817、2824号执行裁定
书2份、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投诉书、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曲万涛人口信息查询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退回的邮件,并依据以上证据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的工资,按月工资标准1800元计算。2.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04年7月至2020年10月21日,按1800元乘以16.5个月)。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需查明的事实发生变更,应在明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基础上,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与其他事实一并查明后,据实下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还上诉人刘文龙。
落款
审判长 杨学超
审判员 于晓梅
审判员 宁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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