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交通运输秩序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以经营载客为目的,以收取运价为报酬的机动车。
第三条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发展、公平竞争、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司机、公司和乘客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经营许可
第六条 想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和获得经营许可:
(一)具备相应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向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经过审查合格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考核,对车辆、驾驶员、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要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 开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保证车辆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
(三)聘用持有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
(四)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运价、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年限不超过5年。
(二)车辆应安装计价器。
(三)车辆应进行车型标识,并标明经营者的名称、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有客运从业资格证。
(三)无交通肇事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三章 运价和计价器
第十一条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运价应当合理公正,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运价。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安装计价器,计价器应当具备准确度高、稳定性好等特点。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计价器应予以保护,防止意外损坏。
(二)计价器的计费标准、基本里程和附加费用应当明确标示在车内。
第四章 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尽职调查,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大连汽车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随时保持车内空气清新。
(二)礼貌待客,主动为乘客提供帮助。
(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提出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可能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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