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冬冬、马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4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颖于长江刘丽媛
【审理法官】张颖于长江刘丽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冬冬;马莹平;王亚东;大连友帮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景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当事人】江冬冬马莹平王亚东大连友帮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景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江冬冬马莹平王亚东
【当事人-公司】大连友帮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景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昱竹
【代理律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冬冬
【被告】马莹平;王亚东;大连友帮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景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
【本院观点】上诉人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称案外人迟艳坤垫付的医疗费系大连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故发回重审期间,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应追加案外人迟艳坤为第三人,并查明如下事实:一、迟艳坤垫付款项的具体金额;二、迟艳坤系替谁垫付的案涉款项以及该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或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称案外人迟艳坤垫付的医疗费系大连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故发回重审期间,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应追
加案外人迟艳坤为第三人,并查明如下事实:一、迟艳坤垫付款项的具体金额;二、迟艳坤系替谁垫付的案涉款项以及该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或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冬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00:10:11
江冬冬、马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14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冬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莹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友帮冷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博艺西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大连汽车
法定代表人:翟景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景诚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疏港路某某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李景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某某v>负责人:张建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冬冬因与被上诉人马莹平、王亚东、大连友帮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景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称案外人迟艳坤垫付的医疗费系大连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故发回重审期间,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应追加案外人迟艳坤为第三人,并查明如下事实:一、迟艳坤垫付款项的具体金额;二、迟艳坤系替谁垫付的案涉款项以及该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或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冬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刘丽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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