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保证载客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大连市范围的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运价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五条 开展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营能力;
(二)有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相适应的场站、设备和人员;
(三)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标准,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向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站及设备证明材料;
(四)车辆购置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五)车辆登记证书;
(六)车辆保险单;
(七)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并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营者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缴纳相应的许可费,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并公示运价。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运价收费。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大连汽车
第三章 运价管理
第十二条 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动情况,编制出租汽车
运价标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运价分为起步价、里程价和时间价。运价标准由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运价必须公示,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内明确标示,并向乘客开具合规范的发票。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运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向乘客退还多收的费用。
第四章 服务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出租汽车的清洁卫生,车辆内禁止吸烟。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的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条 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乘客投诉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受理乘客的投诉,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拒载、绕道、超载、超速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可以吊销行政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购买车辆保险;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许可费;
(三)拒绝受理乘客的投诉;
(四)重大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告;
(五)擅自改变行程、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