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4.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汽车【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司乘人员保险的通知
各保险分公司、民生人寿大连中心支公司、幸福人寿大连中心支公司、中美大都会辽宁分公司大连营销服务部、百年人寿营业部、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市场反映大连地区出租汽车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存在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厘定保险条款费率、保单未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侵害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出租汽车司乘人员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出租汽车司乘人员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
二、投保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投保人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权利。
三、规范保险产品,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有关规定,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保单必须载明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单查询方式等信息。
四、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五、据实列支中介代理费用,禁止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我局将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专项检查,对于本通知发出后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高管人员及上级机构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