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企业、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我市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合作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办法》正式实施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保险公司与未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过期失效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合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管理要求。
三、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条件且有意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于过渡期内主动向我局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和协助相关企业开展申请工作。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应先提交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及相关电子数据报送我局审核。
五、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及时报送我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
六、《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局将对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市场反映良好的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反映差的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大连保监局联系人:王剑威,:82580489
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连敬东,:82640300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大连市机动车服务企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审批流程,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获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在从事自身主营业务的同时,在资格有效期内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机动车服务企业都必须先获得保险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获得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动车服务企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条 大连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大连地区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对外公告等事项,并依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是在大连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必须持有大连保监局发放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被代理的保险机构签订书面的代理业务合作协议。
第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应当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即凡是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必须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以企业集团名义申请的许可证许可范围不覆盖其下属机动车服务企业,企业集团下属机动车服务企业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须单独申请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审,主营业务范围应包括:机动车销售、维修等;
(三)从事机动车销售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具有合法经营销售许可证以及机动车供应商提供的机动车销售授权书,从事机动车维修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一类机动车辆维修资质以及大连市交通局批准的肇事车辆维修资质。同时开展上述两类业务的汽车服务企业具备其中一种资质即可。
(四)主营业务经营正常;
(五)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兼营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六)具备代理保险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七)至少有1名员工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专职的保险业务管理人员;
(八)大连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变更,可采取下列申请方式:
(一)直接向大连保监局申请。
大连汽车 (二)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设在大连的市级以上机构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应对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
(二)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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