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摇号查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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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田,*,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振会,*,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刚,*,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6号。
负责人:许洪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宏田因与被上诉人简振会、赵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宏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被上诉人简振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宏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33585.85元是错误的,李宏田一审主张的医疗费是38907.41元,而且一审提供的医疗票据数额也为38907.41元。这些医疗费是上诉人实际为因本次事故受伤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中李宏田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的部位也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是客观的真实的,应予支持。应按照各被告的责任比例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等费用。二、一审法院判决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按照70%承担护理费、交通费是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而不应划分责任。对于上诉人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的交通费应予支持。李宏
田受伤时是高三备考的学生,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在身体上承受痛苦的同时也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希望法院不要再让李宏田承受经济损失,依法予以改判。
简振会辩称,承认交通事故事实,法院依法判决。
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未出庭,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李宏田的各项损失,在依法确定合理金额后,我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我司不予赔付(简振会酒后驾驶,该情节属商业险拒赔事由)。
赵永刚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李宏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简振会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3927.18元;赵永刚赔偿原告以上经济损失合计14540.22元;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合计48467.41元);2.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明确各被告的赔偿数额为: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承担共计15821.00元,简振会承担共计27165.6元,赵永刚承担共计6791.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8日18时54分许,被告简振会酒后驾驶辽PN××**号轿车,沿葫六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家杖子杨师傅麻辣烫前(葫六线43公里700米)路段时,逆行驶入对向机动车道与相对方向赵永刚驾驶的无机动车号牌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简振会、赵永刚及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内乘客原告李宏田及案外人马壮、魏舒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6日,葫芦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杨家杖子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简振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永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宏田无责任。原告李宏田受伤后于当日到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发生出诊费及救护车费60.00元,因伤情原因转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右下至右下3牙完全脱位、右下1至右下3牙龈撕裂伤、上唇裂伤、舌及口底多发裂伤、右下1至右下3牙槽突骨折、耳石症,2019年12月5日出院,住院27天,发生医疗费12648.50元、二次急诊诊疗费24.00元、放射影像DR费256.00元、CT费290.40元。2019年12月5日,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其中建议:“住院期间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保守。休息壹周”。原告自述在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出院后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虽有门诊收费票据但未有病历及相应病案。2021年3月16日,原告到葫芦岛化机医院,挂号科室:口腔
一科,发生医疗费20306.95元。2021年7月22日,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21年7月29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经摇号机选取了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1月2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辽大司【2021】法临鉴字第1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宏田损伤未达到标准规定的伤残等级。鉴定费已由原告李宏田缴纳。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40299.85元{其中:医疗费33585.85元(含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出车诊费60.00元、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医疗费12648.50元、诊费24.00元、放射影像DR费256.00元、CT费290.40元,葫芦岛化机医院医疗费20306.95元)、伙食补助费2700.00元(100.00元×27天)、护理费3474.00元[46970元(辽宁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居民服务业)÷365天×27天]、交通费600.00元【每天20.00元,天数30天(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27天,结合葫芦岛化机医院收费票据3天)】}。另查明,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上显示:“被保险人:简振会。号牌号码:辽PN××**号。报案人:简振会。承保险别(代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22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出险时间:2019年11月8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赵永刚驾驶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