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0.1总则 为加强我国汽车美容装饰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美容装饰业的有序发展,根据我国汽车美容装饰及用品行业的现实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方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0.2标准的实施及管理 汽车美容装饰行业为了实现规范市场秩序及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美容装饰业的有序、健康发展,通过建立行业标准的方式,为企业日常的合法经营管理提供一个必要的指南,同时也为国家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上提供决策依据。 运用标准的管理理论,企业及经营者须采取的相应措施是: a) 在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指导下,建立起适合企业规范管理的运作体系,包括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管理、监控、环保、安全、施工等一切与企业经营相关问题。 b) 参考最新的各种由国家或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及完善本标准体系的结构,使体系始终处于最适合当前社会环境变化的状态。 c) 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保持标准的实施及有效性。 经营规范标准 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美容装饰行业的定义、企业设立及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环保、安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商品管理及装饰施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汽车用品销售、汽车清洗美容、汽车装饰改装、汽车美容装饰连锁加盟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流通服务企业。 2 关于规范的说明 2.1 本规范是推荐企业实施的实用操作手册,对企业的经营起指导作用。 2.2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不得”汽车底盘装甲的内容表示对产品及所提供的服务可能产生较大危害性,建议性的内容表示最佳实践方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汽车美容装饰业 指从事汽车整车清洗、外表及内部装饰件护理、装饰改装,对车辆进行除维修以外的施工服务、单项保养,产品销售等相关经营服务的行业。 3.2 汽车美容 汽车美容是指从事汽车清洗、外表及内部装饰件护理、保养等经营服务。 3.3 汽车装饰 汽车装饰是指从事外表及内部改装、加装,对车辆进行除维修以外的二次施工、保养等经营服务。 3.4 汽车用品 汽车用品是指用于乘用车及商用车上,以改善汽车外观、内部装饰、车内空间及环境,用于汽车美容及清洗护理、驾驶辅助等相关,除汽车零部件以外的产品。 3.5 汽车用品公司 配有与汽车相关产品的展示厅(区)、客户休息厅、产品配送部等,通过销售与汽车相关的产品,并为客户提供产品批发、零售业务及与汽车用品相关技术技艺培训、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汽车用品公司也可称为店、部、中心等。 3.6 汽车美容装饰用品店 配有与汽车相关产品的展示厅(区)、客户休息厅等,运用专业汽车清洗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汽车清洗业务、汽车外表及车内装饰件护理业务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汽车美容装饰用品店也可称为公司、部、中心、连锁店等。 4 开业要求 4.1 行政管理要求 4.1.1 企业开设应符合由市(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 4.1.2 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 网点开设的业务涉及到与环保有关的项目时,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相关的评估程序。 4.1.4 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开业经营。 4.1.5 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其业务涉及到与环保有关的项目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 4.2 行业管理要求 4.2.1 网点的开设应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可的汽车装饰用品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安全、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企业应就评估意见书的所评核的等级开展相应的业务, 并在国家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经营备案。 4.2.2 企业应与备案的汽车装饰用品行业组织或同类机构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 4.2.3 网点应实行年检管理制度,由企业的经营者每年在固定的时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可的地方性汽车装饰用品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提交年检申请表,并取得相应的评估意见。 4.2.4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行业内汽车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规范等实施监督检查。 4.2.5 如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到全国性特许经营业务的应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特许经营评估意见书。 5 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 场地面积应符合: —— 汽车洗车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 汽车用品店的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5.1.2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等均要明示。 5.1.3汽车清洗场所要符合环保部门所批示的要求,保持场地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排水设施畅通。5.1.4 店内外各种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 汽车美容清洗场所 a) 汽车美容装饰施工场所应使用环保型汽车清洗设备,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施工具和配套的专业产品。 b) 应有与汽车清洗场所相配套的客户休息室等。 c) 在比较明显的位置应有汽车美容装饰产品展示和施工流程示意图。 5.2.2 汽车装饰改装施工场所 a) 汽车装饰改装施工场所应有与经营项目相符合的各类设施。 b) 所有的改装所需用到的工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c) 所用到的设备运行涉及到生产安全方面,需向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d)应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配套的施工操作间及设备。 5.3 从业人员职业要求 5.3.1上岗人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3.2汽车美容店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5.3.3汽车装饰用品店如从事产品施工,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6 安全要求 6.1 生产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紧急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示。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6.2 锅炉、空气压缩机及高压储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环保、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有关规定。 6.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3 消防和使用特种设备,都应有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6.4 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应符合消防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6.6 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7 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7.1 经营管理人员 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7.2汽车美容装饰施工人员 7.2.1汽车美容装饰施工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2.2具有判断车辆状况、所施工的产品功能、用途的一般能力,避免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害等意外事故发生。 7.2.3应正确使用各类汽车美容施工器械、用品和工具。 7.3 汽车装饰改装技术人员 7.3.1汽车装饰改装技术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3.2了解车辆结构及相关的状况,熟悉所装饰改装施工产品的功能、用途及产品特点,避免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害等意外事故发生。 7.3.3应正确使用各类汽车改装施工器械、用品和工具。 7.4 汽车用品销售人员 7.4.1汽车用品销售人员应取应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 7.4.2了解所销售产品的功能、特性、使用条件等相关要求,做到热情待客,为顾客着想,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7.5 其他服务人员 7.5.1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7.5.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7.5.3具有日常接待顾客能力及一般产品介绍的知识。 8 经营管理要求 8.1 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组织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施工流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制度。 8.2 广告宣传应符合《广告法》,不得夸大、虚假和欺诈消费者。 8.3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保护宾客财物的制度。 8.4 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并佩戴标志。 8.5 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注意事项。 9 商品管理要求 9.1 商品的采购 9.1.1 企业所采购的商品必须是依据国家有产品标准或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由正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 9.1.2 如所采购的商品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施加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 9.1.3 不准采购未经批准而私自生产、假冒他人商标、涉嫌其它侵权产品。 9.1.4 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及其它涉嫌侵权产品,应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9.2 商品的销售及使用 9.2.1 所出售的商品应明码标价。 9.2.2所出售的商品的外包装上应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产品必须附上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9.2.3 如所销售的商品为进口的产品,应在包装上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等,如属于国内组装、国内分装的商品应明确标示。 9.2.4 所出售的各种汽车坐垫、汽车座套、方向盘套、真皮制品、香水、芳香制品及各类汽车装饰件应在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材料构成、比例以及可能对人体带来的危害等标识。 9.2.5 不销售及使用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及其它涉嫌侵权产品。 9.3 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9.3.1 应对产品的保质期严加控制,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要采取销毁、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理。 10 汽车美容装饰施工服务管理要求 10.1 所施工项目应标明所需的标准工时及工时费。 10.2 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驾驶安全方面的改装。 10.3 对于车辆打腊、封釉、镀膜、底盘装甲等改善汽车外观达到护理目的的施工服务,汽车音响、防盗系统、倒车雷达及其它汽车电子产品的安装服务,汽车内部装饰的改装、护理等相关服务,以改善汽车驾驶、提升车辆性能、空间、环境相关的服务,应与顾客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 注:相对于汽车清洗、产品简单安装等服务,应直接与客户解释清楚,可不用签订服务合同,但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签订合同的要求。 10.4 在施工前应详细向消费者解释所施工项目的各项功能、性能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在取得顾客的施工委托后方可进行施工服务。 10.5 不得在消费者的车辆上使用涉嫌假冒伪劣、假冒商标及其它涉嫌侵权产品。 10.5 施工服务作业流程 10.5.1营业员在施工前应详细向顾客介绍清楚所施工服务的内容、收费等。 10.5.2 施工服务合同上应列明所施工服务的内容、所需的工时费、产品的价格、总金额、双方所约定的交车时间等。 10.5.3 施工服务合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10.5.4 在施工前应详细检查车辆的外表是否有损伤,车内的各种系统、设备、灯光是否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应向顾客提出书面的声明,并在得到客户的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服务。 10.5.5 在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员应将车辆整理、复原后交由检验人员进行出厂前的检验,在检验合格后再交由顾客进行验收。 10.6 验收不合格处理 10.6.1 顾客在最后验收时对所施工服务提出不合格的异议,企业应在重视并积极提出改善意见及补救措施。 10.6.2 如所施工服务达到使用条件时,经顾客批准后可对其实施让步放行。 10.6.3 在车辆交付后顾客发现所施工服务项目出现异常,在保修期内企业应按10.6.1进行返工处理。 |
汽车美容装饰业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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