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维康、周家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19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怀甫秦玉胡玉巧 
【审理法官】朱怀甫秦玉胡玉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维康;周家节 
【当事人】周维康周家节 
【当事人-个人】周维康周家节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维康 
【被告】周家节 
【本院观点】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我国法律所倡导和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无号“福临门"二轮电动车系周维康所有,事故发生时,周维康系无偿搭载周家节。周家节系农业户口。    再查明,周家节因病情较重,外购人血白蛋白花费11550元,有发票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在卷佐证。对于周家节在山香村卫生室花费的西药635元,仅有收据一张,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确认。    以上述事实有周家节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住院病案及费用清单、医药费票据及诊断证明书、外购药发票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我国法律所倡导和保护。无偿搭乘者不因无偿而自甘承担一切风险,施惠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如好意同乘期间造成搭乘人损害的,驾驶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驾驶人责任。本案属好意同乘,周维康、周家节作为成年人,均应预见到电动车在已载一人的情况下,再搭载一人将可能导致危险系数增加,但周维康仍同意周家节搭乘,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在事故责任
认定书认定周维康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家节无责任的情况下,依据双方各自过错,酌定周维康承担70%、周家节自担30%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周维康上诉认为周家节摔下电动车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周维康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周维康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8:30: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3日11时13分周维康驾驶无号“福临门"二轮电动车(后座搭载两名成年人)沿平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伊顿公馆小区门前路段在行驶过程中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周家节从电动车上摔落地面致周家节受伤。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2医院住院34天(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7日),花费医疗费78044.57元,被诊断为小脑幕裂孔疝、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等。2019年12月30日,周家节家属报案。2020年2月6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周维康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家节无责任。后周维康对该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2020年3月25日相关部门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家节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要求获得赔偿。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采信。周维康系无偿搭载周家节,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本案中,周维康与周家节系邻居关系,对周家节较熟悉,其理应认识到自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已经搭载一名成年人,还好意搭载四十多岁的周家节,导致危险系数增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周维康承担70%责任;同样,周家节也应认识到周维康是七十多岁的老人,车子上已经搭载一名成年人,还搭乘周维康的车,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周家节承担30%责任。对于周维康抗辩周家节的损害不是因此事故造成的主张,未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对于周家节主张因此事故造成的后续费等,待该损失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    综上查明的事实,对周家节损失赔偿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1.医疗费78044.57元,有医院票据为证;外购药品花费11550元,有发票等为证;对于在山香村卫生室花费的西药635元,仅是收据,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确认;以上共合计89595元;2.误工费3842元=113元/天×34天、护理费4195.6元=123.4元/天×34天、交通费340元=10元/天×34天、营养费17
00元=50元/天×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34天,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以上两项合计100693元,周维康承担70%即70485元,周家节自行承担30%即3020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维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周家节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家节承担。事实与理由:周维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周维康已经七十多岁了在路上被周家节拦截要求坐车,周维康碍于同村人的面子,并无金钱交易纯属好心好意才搭载的周家节。2.周家节在电动车正常行驶路况特别好无任何情况下自行摔下来,并且在摔倒过程中无任何反应,手脚无任何损伤,从而可以证明周家节自身是有问题的(周家节母亲和周家节兄弟几人都有高血压病史)。3.周家节父亲在住院时已经承认周家节在周维康带他前一个小时已经摔倒过。周家节因为感觉不舒服需要坐车,所以才拦截周维康的车坐。从以上几点看出周家节在周维康带他之前就是有问题的,周维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带上了周家节纯属助人为乐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周维康愿意适当补偿医药费。请二审支持上诉请求。 
周维康、周家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汽车之家2019最新报价(2020)皖03民终1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维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祥(系周维康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节。
     法定代理人:秦某(系周家节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维康因与被上诉人周家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维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周家节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家节承担。事实与理由:周维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周维康已经七十多岁了在路上被周家节拦截要求坐车,周维康碍于同村人的面子,并无金钱交易纯属好心好意才搭载的周家节。2.周家节在电动车正常行驶路况特别好无任何情况下自行摔下来,并且在摔倒过程中无任何反应,手脚无任何损伤,从而可以证明周家节自身是有问题的(周家节母亲和周家节兄弟几人都有高血压病史)。3.周家节父亲在住院时已经承认周家节在周维康带他前一个小时已经摔倒过。周家节因为感觉不舒服需要坐车,所以才拦截周维康的车坐。从以上几点看出周家节在周维康带他之前就是有问题的,周维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带上了周家节纯属助人为乐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周维康愿意适当补偿医药费。请二审支持上诉请求。